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5
摘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9-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三、四、六、七“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八、九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附件1“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

  (一)[条款修订]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四、[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六、[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七、[条款修订]为保证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如总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的,原则上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如总分支机构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市(州)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固定业户的查补税款的分配和入库,由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八、[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九、[条款修订]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 2 》。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十、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增值税实行统一申报纳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14]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纳税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6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4

  1.[条款修订]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20××年× 月增值税分配表

  3.已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名单

  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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