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区别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30
摘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 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05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A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 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A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两项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两”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区分
  (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主要指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还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兼营行为。

  【案例1】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卡拉OK厅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鲜花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2】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并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劳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宾馆既在提供住宿服务,又在门口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小超市,属于兼营行为。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1)一般处理:“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案例】甲商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零售家用空调并负责安装,向消费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零售价为2340元:(1)甲商场的同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2)由于甲商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所以不必从中区分货物销售价款和提供劳务价款,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就该项业务,甲商场应计算销项税额340元(2340÷1.17×17%)。

  (2)特殊规定:“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交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一并征收营业税的是( )。(2010年)
  A.贸易公司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安装
  B.百货商店销售商品的同时负责运输
  C.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D.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贸易公司和百货商店为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2)选项C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税法对其税务处理有特殊规定,即应分别核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3)选项D:餐饮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其发生的一般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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