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调查机构或其他执行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和执行以后将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抄送审查机构备查。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除适用所附四种税务文书格式外,需要制作的其他税务文书可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税务文书格式。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四种文书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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