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13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营业税税目率表

营 业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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