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1999]56号 大连地税局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7
摘要: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发生修改变动,对于计税金额增加的,须就金额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于计税金额减少的,多缴税款不予退税。如果重新签订合同,则应按新合同所载金额重新计税贴花。

大连地税局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56号            1999-06-17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决定,对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的所指范围

  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大包或小包的经营方式,与承包者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

  所谓出租汽车公司是指专营或兼营出租汽车业务(包括客运和货运)的各类公司或单位。

  所谓大包经营方式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单位的车辆承包给本单位职工或社会人员(统称承包者),并向承包者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承包期间,承包者须按期(通常为月)向公司或单位上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承包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或双方协商确定),但车辆营运牌照、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或单位所有的经营方式。

  所谓小包经营方式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单位的车辆承包给承包者,并向承包者收取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承包期间,承包者须按期(通常为月)向公司或单位上交一定数量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承包期满后,公司或单位视承包者营运情况返还部分抵押金,并与承包者协商确定车辆产权归属的经营方式。

  二、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的征税原则

  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的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承包者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完税;承包期满后,出租汽车产权转让给承包者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完税;一份合同同时记载承包租赁和产权转让两项事宜的,应按上述两个税目计征印花税。

  三、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计税金额的确定

  ㈠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计税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大包”计税金额=承包费金额+按期上交管理费金额×承包期限

  “小包”计科金额=风险抵押金金额×50%+(按期上交承包费金额+按期上交管理费金额)×承包期限

  转让的计税金额=合同记载的转让残值金额(如果合同未记载转让金额,可按实际转让金额确定)

  ㈡关于承包期限的确定

  对于1999年1月1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承包期限按1999年以后(含1999年)的有效承包期限确定;对于1999年1月1日后签订的应税合同,承包期限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确定。

  ㈢关于承包费金额的确定

  确定应税合同承包费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规定的承包费金额

  承包费金额=————————————×承包期限

                              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

  ㈣关于风险抵押金金额的确定

  风险抵押金金额应按应税合同规定的风险抵押金金额确定。

  ㈤关于按期上交管理费金额和按期上交承包费金额的确定

  按期上交的管理费和承包费金额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确定,但不包括代收的各种税费金额。代收税费的扣除金额由各基层局结合各出租汽车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自行确定,并上报市局备案。

  四、关于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合同调整的贴花问题

  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发生修改变动,对于计税金额增加的,须就金额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于计税金额减少的,多缴税款不予退税。如果重新签订合同,则应按新合同所载金额重新计税贴花。

  五、关于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各基层局应对管户中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彻底地清理排查,摸清车辆总数及经营方式,同时对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进行审查,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并及时催缴入库。对不按规定申报缴库的公司、单位及承包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各有关出租汽车公司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认真计算应纳税款,同时代征承包者的应纳税款。对于以前年度的应税合同,各出租汽车公司可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对新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现行规定贴花完税。

大连地税局

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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