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改综合[2022]101号 泰安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泰安市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2
摘要: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泰安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泰安市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方案》的通知

泰改综合〔2022〕101号        2022-0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总工会 泰安市科技局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商务局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4月12日

泰安市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更大力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落实方案。

  一、支持各类企业平稳发展

  1.鼓励消费提质扩容,对2022年上半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增长10%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2年新达到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新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鼓励进出口和引进外资,对2022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对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未及时完成3、4月份医保申报缴费的各类参保企业,可延后至5月31日前缴费,不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原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间延长至4月30日,在此之前缴费的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参保单位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医保关系转移等日常业务。(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国家明确2022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1年各县(市、区)核补指标的50%以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及市、县(市、区)新旧动能十强产业、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两规”一致性处理范围,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各县(市、区)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再贷款利率政策,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9.进一步强化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管控,合理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采取降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合理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延后计息、给予贷款减息、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方式,减轻其还息压力,确保2022年全市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泰安银保监分局)

  10.认真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支持和引导法人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对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到期贷款,符合续贷条件的,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小微企业做好资金接续。(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

  1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工业企业集中的园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为集中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实施知识产权质押“免跑腿,享高效服务;免申报,享政策落实”的“双免双享”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服务,落实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政策,助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发展

  1.支持重点行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按企业购置款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符合条件企业购置的特种机器人,按企业购置款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实施“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分档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的,按照1%的比例予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鼓励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处于基金退出期或回购期的企业实行宽松退出政策,对今年达到基金退出期或回购期的被投企业,基金管理人在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和评估论证后,可给予被投资企业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退出延长期。因受疫情影响未能达到基金投资业绩对赌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评估后,可适当进行调整。(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激励作用,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笔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及以下。落实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7.围绕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13个产业链(集群),以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计划支持30项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继续执行支持“创新50强”企业创新发展政策,对“创新50强”企业在享受现有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按1:1比例再补助5%。“创新50强”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支持。(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

  9.延续执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延续执行省、市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在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配套补助。(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推进落实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政策,对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单户余额2000万贷款担保与风险补偿等科技金融支持,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2022年计划完成贷款备案业务5亿元以上。(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签约商业银行)

  12.各县(市、区)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釆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破除“四唯”倾向,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淡化论文要求,落实好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平稳发展

  1.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泰安市内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方式及相关要求按照鲁发改财金〔2022〕244号执行。(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6.严格落实降准政策,强化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季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的民营、小微企业,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7.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助企惠商”等行动,组织推进“普企惠民”系列工程,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精准对接市场主体,加大对服务业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营销力度,推进服务业中小微企业“首贷培植”,对受绿色转型、疫情等因素影响遇到暂时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潜力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纳入金融辅导攻坚范围,指导银行机构针对服务业企业经营存在的困难,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融资+融智”服务。统筹协调增贷、应急转贷等金融服务措施,防止银行盲目抽贷、压贷、限贷。(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餐饮业平稳发展

  1.餐饮等服务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经费执行“应检尽检”保障政策。(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科学研判疫情形势,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餐饮堂食,中高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等无接触配送方式。(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3.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放餐饮消费券等,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发展“深夜食堂”“老字号(非遗)美食街区”等餐饮消费新场景新业态。鼓励餐饮企业研发老年餐,建立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规范,保留现金支付等传统支付方式。(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各(市、区)、功能区统筹各类资金以整体投保的方式为餐饮等服务业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等。(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泰安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支持零售业平稳发展

  1.零售等服务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经费执行“应检尽检”保障政策。(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引导银行机构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对接泰安市内各级应急保供名单企业,开辟办贷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授信额度和优惠利率,保障企业平稳运行。(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支持文化旅游业平稳发展

  1.市财政安排3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开展2022年第六届泰安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依托“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和“慧游泰山”泰安智慧文旅官方平台,组织文旅企业免费入驻,发放市级文旅惠民消费券,引导和扩大全市文旅消费。(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统筹上级资金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统筹上级资金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协调解决村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和旅游民宿的建设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4.支持科普单位、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已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暂退比例提高至100%;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2022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上述补足保证金的期限均为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泰安银保监分局)

  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7.制定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活动的细化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基层工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市域内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年票(卡)。(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8.构建“全市金融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建立重点文旅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和中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推动“文旅六保贷”等金融产品增量扩面。引导金融机构对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中小微文旅企业的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文化和旅游局、泰安银保监分局)

  9.创新证照办理方式,探索推行由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等多部门联审联批运行机制,推进旅游民宿证照办理。(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化和旅游局)

  10.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七、支持运输业平稳发展

  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2.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3.支持促进新能源公交车消费,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按车辆类型、车长、车辆带电量、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快充倍率、节油率水平等,最高给予6.48万元/辆补贴。(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积极统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省级交通发展资金,支持公路、水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5.落实省制定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原费改税补助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其余部分30%用于支持各地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充分利用政府专项债支持机场建设以及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7.统筹中央民航发展基金,对机场航站区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给予补助,对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办理方式:申报享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1.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四个精准、十个不得”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单位)

  2.建立政策直达机制,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微信群等,精准推送宣传政策,建立健全“申报享受”企业库,推进流程再造,扩大“免申即享”范围,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各类惠企政策快速兑现到位,让企业早得实惠、早享红利。(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单位)

  3.强化国有企业投资立项、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和支付管理,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为重点,开展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涉企收费单位违规收费行为。持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发挥全市“限时清欠”“一件双办、一件双督”等清欠工作机制作用,强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落实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方案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省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办理方式,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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