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财外字第137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3-27
摘要: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连同“关于《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国内。

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89]财外字第137号      1989-03-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连同“关于《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国内。

  附件:

  一、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

  三、关于《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89年3月27日

  附件一:

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一、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联合国机构)的国际职员,任期一年以上的,其工资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二、国际职员每月从联合国机构取得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地区补贴费、外派津贴费、家属生活补贴费和医疗补贴费,在扣除联合国税收、养老基金、各项保险费等以后的收入,按下表所列分级递减比例提成归个人:

  级数级距提成率(%)

  11000美元以下的80

  21001美元至2000美元的部分50

  32001美元至6000美元的部分30

  46001美元以上的部分20

  非美元地区,用当月工资单上标明的外汇比价按上表计算提成归个人。

  担任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助理总干事和执行董事以上职务的国际职员的交通费,每月另发给300美元包干使用;安排专车的,不另发给交通费,费用可按实报销。

  三、国际职员在联合国机构取得的其他有关收入,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退休金:一次领取的,10000美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提成5%,10001美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提成3%;逐年分次领取的,按每次领取数个人提成3%。

  (二)年假积存工资:个人提成10%。

  (三)加班费:个人提成40%。

  (四)遣返费:个人提成5%。

  (五)子女教育补贴费:不论子女是否出国,全部归个人。

  (六)安置费、交际补贴费、房租补贴费、语言补贴费:全部归个人。

  四、国际职员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公费医疗。个人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参加保险后,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实报销。参加医疗保险所得奖金必须交公。

  五、国际职员出国不再发给制装费,其他出国费用也全部自理。配偶随任,国内外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在出国期间,其国内工资停发。

  六、国际职员,特别是P5级以上的国际职员,应居住与其身份相符的住房。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派往联合国机构驻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内部施行。

  附件二:

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

  一、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联合国机构)任职的国际职员的子女,未婚、未参加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二十一周岁以下的,可随同国际职员出国。国际职员子女未随同出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国探亲。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符合出国条件的子女,不能随同出国,也不能出国探亲。

  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除享受联合国机构提供的往返旅费、子女教育补贴费用外,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三、国际职员子女随同出国或出国探亲的申请,系在校学生的,由国际职员向其子女所在学校提出;系非在校学生的,由国际职员向其子女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上述学校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开具证明。国际职员派出单位根据上述证明进行审查,并为符合第一条 规定条件的子女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按国际惯例,发给上述国际职员子女与其父母相同种类的护照。

  四、国际职员子女在国外期间的教育管理,回国后学习或工作的衔接等事宜,均由国际职员本人负责。

  五、国际职员不得因子女在外就学等原因影响工作调动。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内部施行。

  附件三:

关于《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实施《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第一条 系指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联合国机构)一次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并取得联合国机构工资收入的国际职员。

  二、工资提成基数及计算方法

  1.《办法》第二条 规定“国际职员每月从联合国机构取得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地区补贴费、外派津贴费、家属生活补贴费和医疗补贴费,在扣除联合国税收、养老基金、各项保险费等以后的收入”(以下简称月工资净收入)为工资提成的基数。工资单中的房租补贴、交际补贴、语言补贴、就餐费、工会费和停车费等不计入工资提成的基数。

  2.工资提成金额的计算

  (1)工资提成金额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对非美元地区,P级以上人员按联合国机构发给的工资单上的美元数计算;G级人员按当月联合国机构的汇率折成美元后计算。

  (2)工资提成金额具体计算方法举例

  A、如某P级以上的国际职员,月工资净收入为6050美元,其月提成金额计算如下:

  月提成金额:1000×80%+1000×50%+4000×30%+50×20%=2510美元

  担任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助理总干事和执行董事以上职务的国际职员,未安排专车者,应在上述计算基础上再加300美元。

  B、如某非美元地区G级人员,月工资净收入为4215瑞士法郎,当月联合国机构的汇率为1美元=1.56瑞士法郎,其月提成金额计算如下:

  先把月净工资收入折成美元:

  4215÷1.56=2701.92美元

  再计算月提成金额:1000×80%+1000×50%+701.92%30%=1510.58美元最后把月提成金额换算成原来的货币:

  1510.58×1.56=2356.50瑞士法郎

  (3)上交月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

  月工资收入应上交额等于月净工资收入减月工资提成金额

  (4)上交月工资收入的时间

  国际职员应在次月十日以前办理完上月应上交的工资收入。

  三、《办法》第三条 中的退休金、年假积存工资、加班费和遣返费,按照联合国机构扣除税收后的净收入计算提成。

  四、医疗费的报销

  国际职员必须在向联合国机构报销医疗费后,持联合国机构的报销凭证和相应的医疗凭证向使馆或代表团(处)报销按联合国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差额部分。联合国机构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使馆或代表团(处)亦不予报销;国家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也不予报销。

  五、国际职员的提成收入用于支付个人及随任家属国内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办法》第二条 第三段和本细则第四条 的规定除外)。

  六、国际职员配偶,一方在我驻外机构工作,双方由我驻外机构提供住房者,公家应收取国际职员一方工资提成金额的25%,但在外住房者,公家不给予房租补贴。

  七、国际职员配偶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离)休手续者,在出国期间,继续享受国内的退(离)休金。

  八、新旧《办法》衔接问题

  1.在《办法》实施前已就任并在外租房的国际职员,可按其月工资提成金额的5%加发给本人,作为对家俱租金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二年。已由使馆或代表团(处)配置的家俱,原则上收回,或视家俱的新旧程度折价出售给国际职员本人。

  2.《办法》实施前使馆或代表团(处)为国际职员配置的汽车,原则上应予收回(《办法》第二条 第三段的规定除外),或折价处理给国际职员本人。

  3.《办法》实施前已随任的配偶,国内工资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停发,已发的要退还。

  4.在《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制装费,但在《办法》实施后到任的国际职员及随任配偶,应将已领取的制装费退还给发放单位。

  5.国际职员的《办法》实施前已到任,而其配偶在《办法》实施后出国,其配偶的制装、安置费按《办法》中的第三条 和第五条 的规定执行。

  九、临时短期受雇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执行[85]财外字第444号文件的规定。

  十、财务结算

  国际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国际职员进行财务结算。有关人民币收入和外汇额度的留成,分别按财政部[87]财外字第111号文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国际职员的国内工作单位对国际职员上交的收入要求分成,则由主管部门与其协商解决。

  十一、《办法》中有关名词的英语解释,见备注。

  十二、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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