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9月取得佣金收入103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3000÷(1+3%)=100000元。 9月份甲某取得的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9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零元。 二、计算9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9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103000元 (二)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125600元: 1.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7000元 2.累计应税收入额=157000×(1-20%)=125600元 (三)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78200元: 1.累计减除费用5000×9=45000元 2.累计其他扣除合计31400+1800=33200元 (1)累计展业成本=125600×25%=31400元 (2)附加税费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9=1800元 (四)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7400元: 125600-78200=47400元 (五)9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220元: 47400×10%—2520=2220元 (六)9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76元: 2220-744=1476元 案例4: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1月取得佣金收入1545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54500÷(1+3%)=150000元 (一)增值税 企业代征增值税=150000×3%=4500元 (二)附加税 企业按原规定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00×(7%+3%+2%)=540元 甲某可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实际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0×50%=270元 二、计算1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11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150000元 (二)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1.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2.累计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元 (三)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118870元: 1.累计减除费用5000×11=55000元 2.累计其他扣除合计61400+270+2200=63870元 (1)累计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元 (2)附加税费27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1=2200元 (四)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6730元: 245600-118870=126730元 (五)1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元: 126730×10%-2520=10153元 (六)1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933元: 10153-744-1476=7933元 案例5: 个人营销员甲某除在该保险企业取得前述佣金收入外,无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甲某2019年取得的佣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 2019年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计算甲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应税佣金收入307000元: 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二、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307000×(1-20%)=245600元 三、展业成本61400元: 245600×25%=61400元 四、附加税费270元 五、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 5000×12=60000元 六、全年专项扣除48000元: 4000×12=48000元 七、全年专项附加扣除36000元: 3000×12=36000元 八、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400元: 200×12=2400元 九、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7530元: 245600-61400-270-60000-48000-36000-2400=37530元 十、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33元: 37530×10%—2520=1233元 十一、全年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元: 744+1476+7933=10153元 十二、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退税额8920元: 1233-10153=-8920元 综上,甲某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8920元。 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佣金发票具体规定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