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时代理业营业额可扣除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信息服务性质的企业,主要是受另一家大公司的委托接订单,并将订单全部委托第三方去做,我公司只按10%收取服务费,假如委托方一次支付给我公司10万,另外九万是要付给第三方的...
  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信息服务性质的企业,主要是受另一家大公司的委托接订单,并将订单全部委托第三方去做,我公司只按10%收取服务费,假如委托方一次支付给我公司10万,另外九万是要付给第三方的;并且我方需开全额发票给委托方,但第三方不能给我公司发票。那我公司的营业额的计算是以十万为基数,还是以差额一万为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规定,及其他相关营业税法之规定,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情形,可按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对外支付之价款和费用的差额作为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外,比如代理业营业额等,其他任何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方的价款或者费用。而你公司系从事信息服务业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接受客户订单后再转委托第三方实际施工,并且需由你公司向客户开具全额发票,故你公司应当按照合同金额即1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9万元款项。

  另一方面,根据《》(2003-01-15)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之规定,即使你公司前述业务可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扣除减除项目支付款项时,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否则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而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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