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权威解答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1、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每年都要满足相关比例要求? 问:我公司今年刚通过了复审,年收入在20,000万以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是否需要每年都满足研发费占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每年都要满足相关比例要求?

  问:我公司今年刚通过了复审,年收入在20,000万以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是否需要每年都满足研发费占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5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在复审资格有效期内,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都要达到减免税条件。

  2、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如何界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三)中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其中的“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如何界定?只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吗?是否包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是纳税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但对于企业职工总数如何确定总局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下列文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4﹞8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4.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统计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中;

  5.本单位正式离退休人员,但包括正式离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应包括在职工总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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