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2]3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29
摘要: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本准则所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十九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以下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二)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其 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如果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薪酬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项目的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 列报与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信息:

  (一)解释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解释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描述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以及描述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七章 衔接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二十八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主要规范了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实施至今已逾5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丰富,尤其是离职后福利计划日益发展,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同时,现行准则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规范尚不完整,导致会计实务中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等都有所不一致,这客观上亟需根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完善职工薪酬准则;二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相关的应用指南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的区分、长期辞退计划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估计和折现、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薪金调整等,需要对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说明,以提高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正文过于原则,只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基本原则,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的确认与计量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需要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准则。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发布后,得到了全球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完善关于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借鉴修订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中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会计司密切关注职工薪酬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国内企业向境外员工提供的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问题。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随即,会计司于2011年6月,成立了职工薪酬准则项目组,全面研究我国企业职工薪酬体系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的会计问题。2012年4月底,项目组草拟完成了修订我国职工薪酬准则的讨论稿,并开始小范围内征求各方意见。5月至6月,会计司征求了部分证券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意见,并赴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力资源咨询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项目组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并于7月至8月征求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项目组草拟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征求意见稿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主要理由:这有助于适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的需要,统一规范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等,使财务报告更充分地反映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许多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散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征求意见稿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这主要是对准则体例的调整,将具有规范性的条文尽可能纳入准则的正文。二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这主要是引入离职后福利计划后,对准则内容结构所作的调整;三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现行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并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三)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现行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主要理由,实务中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在列举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有助于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以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职工薪酬的范围

  问题1:本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并且将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您认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二)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与计量

  问题2:本准则要求依据无偏、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以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计量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您认为是否合适?本征求意见稿要求确认所有的设定受益计划负债和资产的变动,您认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四)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

  问题3:本征求意见稿要求区分服务成本、利息净额、重新计量三部分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您认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问题4:本征求意见稿要求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不允许在之后的会计期间转入至损益,您认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问题5:本征求意见稿要求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资产导致的变动区分为精算利得或损失、计划资产回报、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三部分,您认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五)关于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披露

  问题6:根据本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关于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披露要求,是否能够足以提供您所需要的信息?您认为还需要披露哪些内容?

  (七)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和辞退福利

  问题7:本征求意见稿要求参照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予以确认、计量和列报,您认识是否合适?为什么?

  问题8:对于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本征求意见稿要求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您认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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