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稽查看“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隐藏风险”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姚三贵 人气: 时间:2021-01-08
摘要:笔者建议,对于长期挂账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企业一定要根据税法文件规定及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会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风险。

  企业应付账款为什么会存在长期挂账?真的是供应商不想要了吗?还是另有隐情呢?我想各家有各家的原因,本文笔者就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对企业大额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可能潜藏的税务风险,做以提醒。

  一、虚列成本风险

  有些企业利润高,为了降低利润少交税,就暂估成本,按照会计利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如果有实际的成本费用支出,只是尚未支付款项、或者尚未取得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六条规定是可以依据购货清单或者合同协议价格暂估入账的,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入账,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需注意的是,企业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基础和合同等相关凭据资料,才可以暂估成本,“应付账款”科目挂账也要有对应的供应商信息,如果纯粹为了降低利润,暂估成本费用入账,没有真实业务、没有合同等资料,甚至连应付账款明细都没有明确,可能会存在虚列成本被税务机关调增补税的风险。

  二、虚开发票风险

  有些企业为了消化账面利润实现少交税的目的,就花钱从其他企业购买成本发票或者安排一些个人去代开成本发票等,从而实现增值税抵扣进项、所得税作为成本入账税前扣除偷逃税款以及套取账面利润的目的,但毕竟因实质上都是虚假业务,虽在形式上取得了发票,实现了抵税,套现的目的,但在资金流无法形成闭环,无法真实形成资金支付,从而在账面形成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另外,实务中,影响资金流无法形成闭环的原因有很多,比如:(1)有些是担心资金安全不敢走的;(2)有些是压根就没有那么多钱,走不了的;(3)有些是老板胆子大没有风险意识,觉得只要拿到发票就行了。当然还有很多因素笔者不再一一列举。总之,企业取得发票,没有付款就会导致会计核算时把这一部分都记入“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当中。

  如此一来,就会导致企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1)上游企业“暴雷”,税局追索到买票方,企业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是刑事责任等风险;(2)税务局稽查可以从应付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入手追查到,虚开发票行为,企业同样会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是刑事责任等风险。

  三、隐瞒收入风险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收入少交税,收到钱不开发票,也不计入营业收入,而是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往来科目核算。一旦被查出来则需要确认收入,补缴相应的税金,同时还有罚款、滞纳金等损失。

  四、无法偿付被调增补税风险

  除以上虚假业务带来的风险外,如果确属真实情况下,在款项无法支付情况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如果存在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是需要确认为企业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放任不管,以至于无法结合公司盈利亏损情况,作合理调整处理,面临税务检查,税局往往要求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详细内容可以参考笔者“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故笔者建议,对于长期挂账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企业一定要根据税法文件规定及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会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风险。

  不管哪一种原因,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都是税务关注的地方,往往也是存在问题的地方。企业应该尽早停息违规操作的幻念,存一时之侥幸,最终都会付出较大成本。
 



  2008年9月的解答——

  问:企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帐款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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