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汇总纳税政策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9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汇总纳税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汇总纳税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就此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该办法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了适合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指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为汇总纳税企业;2、明确了具体的核算管理原则。该办法指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3、明确了具体实施规范。指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比例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作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总机构计算预缴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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