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02
摘要: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6号)的政策意见,持续扩大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市外贸稳增提质,制定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内容

  支持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建设;推动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做优做强;建立稳定高效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完善公共海外仓服务功能;加大公用型仓储建设力度;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建设。

  二、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扶持年度有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实绩且统计在青岛市;

  (三)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五)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企业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并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支持方向、具体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

  1.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企业开设境外子网站或独立页面(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网站),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超过2000万元,按照建设、运维、研发等资金投入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材料:

  (1)提供有域名注册资质的企业授予的域名授权书,证明域名归属为企业或企业法人所有,企业独立站网站截图;

  (2)提供与建站服务企业签订的独立站服务合同,建站和运维、推广发生的费用明细、费用发票;

  (3)当年度出口规模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货物出口报关单、网站后台销售数据截图等;

  (4)后台累计用户数量和投放媒体效果证明,包括海外社媒账户粉丝数截图、品牌关键词在投放媒体首页的搜索量排名截图等。

  (二)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主体

  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主体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内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扶持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1)平台:平台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年度贸易额证明包括进出口报关单或电子清单、平台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

  (2)产业园: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业绩证明,要求分企业统计,提供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办理通关的证明材料。

  (三)公共海外仓

  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达到3000万元、2亿元的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证明企业跨境电商贸易额实绩,包括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或者所服务的青岛本地企业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材料。

  2.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其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展示中心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国别地区、建设时间及发展历程、建设面积(提供实地场景图片、视频证明材料等),为企业提供展示展销业务开展情况,未来一年业务拓展规划等;

  (2)展示中心权属证明材料。所属公共海外仓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的相关文件,证明与国内母公司及投资方的关系(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场地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展示中心具有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功能证明材料;

  (4)展示中心业务开展情况。能够为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展示展销等服务,提供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双方合同(协议);

  (5)运营团队组成及服务能力,提供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相关材料;

  (6)场地租金费用明细、费用发票或国外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收据等证明材料。

  (四)公用型仓储建设

  设立跨境电商公用型仓库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结合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实现进出口规模等指标,对仓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资金投入给予支持。年度贸易额超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4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提供与至少10家企业签订的用仓服务合同;

  (2)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贸易额证明材料及数据汇总统计表;

  (3)建设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仓库权属的证明材料;

  (4)仓储企业支出相关费用的服务协议、费用发票、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五)人才培训

  通过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当年度新设线上店铺,且年度内实现进出口规模超过1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培训费用70%的比例,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扶持。

  申报材料:

  (1)与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培训费用发票、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

  (2)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课程设置、签到表等培训证明;

  (3)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新开店铺协议、证明店铺开立时间、店铺后台数据截图或企业自建独立站上相应情况等材料;

  (4)提供年度新开店铺后跨境电商进出口100万元的报关单。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材料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情况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声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是外文的(包括合同、协议书、国外公司有效收据等),必须在外文申报材料后附打印的中文翻译件(格式与外文材料一致),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提供以上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的扫描件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11月10日(周五)前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通过“青岛政策通”将带有“青岛政策通”水印的申报资料下载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青岛跨境电商***(具体支持方向)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青岛政策通”平台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于11月17日(周五)前将初审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并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商务局,各企业纸质版《资金项目申请书》自留一份,报送两份至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3.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和资金规模,提出终审意见及具体资金安排,并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资金安排意见,形成公示文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五、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负有审核、监督责任。市商务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二)严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财务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资料。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资金支持申请。

  (三)强化资金绩效考核。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各区(市)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结存等工作情况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分配密切挂钩。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中出现的进出口和贸易额均指在青岛纳统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三)本细则中出现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四)本细则有效期一年,细则中所列年度均指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1.《青岛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青岛政策通申报单位操作手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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