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22
摘要: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区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核实,并组织企业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将纳统扶持奖励意见报区财政局。其中,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区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住宿业企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业企业。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壮大全区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持续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在城阳区纳税经营、纳入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营利性服务业(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下简称“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下简称“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文”)),非营利性服务业(含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纳统企业奖励20万元,入库满一年后拨付10万元,入库第二年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1-1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交通运输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11月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9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10%(含)以上的,次年再拨付10万元。(办理方式:依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分别负责)

  (二)对月度纳统企业(指新开业单位)奖励30万元,入库第二年拨付15万元,入库第二年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1-1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交通运输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11月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9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10%(含)以上的,次年再拨付15万元。(办理方式:依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分别负责)

  (三)对营利性服务业中“信”、“租”、“科”1-11月营业收入总量3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居”、“文”1-11月营业收入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200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办理方式:依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对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中1-11月营业收入总量0.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且增长25%(含)以上的道路运输、邮政快递业规上企业,增长10%(含)以上的多式联运与货运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量每增加500万元,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1-11月营业收入总量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道路运输、邮政快递业规上企业,增长8%(含)以上的多式联运与货运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量每增加1000万元,分别奖励6000元、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办理方式:依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三、奖励程序

  (一)区统计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符合纳统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区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核实,并组织企业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将纳统扶持奖励意见报区财政局。其中,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区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住宿业企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业企业。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拟奖励的企业情况在城阳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发放到位。

  四、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享受奖励之前,如有迁移、退库、注销或者转移核心业务,或不按时填报数据的将不予奖励。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二)本政策如与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不得重复奖励,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节能、排污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3〕29号)相关要求,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本政策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2023年1月1日后至本政策出台前纳统的企业,参照本政策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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