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8]2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及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8-05-07
摘要:为了进一步鼓励具有发展前景的集体企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这些企业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重新核定“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名单见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及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215号            1998-05-07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体企业工资管理,改进和完善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逐步规范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经充分调查研究后现决定:

  一、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集体企业效益逐年下降,如再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已无实际意义。因此,这些企业从1998年起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名单见附件1)。计税工资的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6]195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复函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鼓励具有发展前景的集体企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这些企业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重新核定“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名单见附件2)。

  1、市属集体挂钩企业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市地税局、市劳动局核定;区(县)属集体挂钩企业由各区县地税局会同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备案。

  2、核定两个基数的原则,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京劳资发[1997]65号文件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办法核定。

  3、核定时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

  (1)199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表;

  (2)1997年度会计报表;

  (3)1997年度工资年报(104)表。

  具体核定时间及程序将另行通知,请各相关主管局、区县地税局、劳动局认真做好准备。

  三、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1998年度起将停止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办法,因此,凡目前仍实行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办法的集体企业,于1998年6月底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改行下述办法:

  1997年度实发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报当地地税机关批准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1997年度实发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且具备挂钩条件,又愿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地税局、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后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市供销社直属集体企业原挂钩办法暂不变。

  附件:

  1、集体挂钩企业从1998年起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名单.docx

  2、集体挂钩企业经批准同意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名单.docx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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