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18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2011-3-1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具体种类

  目前,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是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取得的途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自己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税款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自行申报纳税人持由税务机关或本人自行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将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退给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税务机关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年终开具的完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组织发放。

  2.纳税人上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1)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向全市任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网上查询代扣代缴申报信息

  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身份核准,同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完成信息登记后,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查询代扣代缴单位为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本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