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4]256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 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56号         2004-12-29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现将《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处及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负责本辖区或规定区域内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

  第二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都必须先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车辆价格、车辆合格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校正常的计税价格(含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车辆,由征收岗位的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同一车型因配置不同,最低计税价格不同,车辆合格证上又没有标明的车辆,应验车或查验车辆技术参数表。确认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接收入"栏内签字并填写接收日期。按要求将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打印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收取税款。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将完税证明 (副本)和缴税凭证第二联发给纳税人。打印车购税档案卡,将完税证明(正本)、缴税凭证存档联以及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纳税申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存人档案袋,在《纳税申报表》"车购办"栏内加盖本科、所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后移交给档案管理员。移交时车辆档案资料不全的,由征收人员(科)负责补齐。纳税人办理完车辆登记注册后领取完税证明(正本)时,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行车证和缴税凭证后发给完税证明(正本),并将行车证复印件存入档案,将车牌号码输入计算机,同时填写在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内。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各征收单位在征税程序中应打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和该车相关资料传真市车购办业务科,由市车购办统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征收单位执行。具体征税程序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由市车购办每季度汇总编辑成最低纳税额册子,以文件的形式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问时下发各证收单位执行。

  第四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符合"可以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规定的车辆 (即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车辆),各区、市、县征收单位不办理此项业务,由市车购办征收科统一受理,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表中"接收入"栏由征收科科长签字,报处长审批后,将复印件送业务科,由业务科人员按表中的最低征税额输人征税程序中,并标明"旧车"字样后征收科办理征税。

  第五条 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纳税人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新核发的机动车行车证。征税人员以正在执行的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的7o%计算应纳税额,经分管征收工作的处领导或所长批准后办理缴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并将纳税申报资料和缴税票证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不论征税程序中是否有该车型,都要按新计算的应纳税额输入征税程序中方可征税,整个程序操作完后,再将该条删掉,以免同类车型误收。办理程序市车购办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各所参照第四条执行。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没有的车型,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以车购税档案中的缴税凭证日期为准),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以正在执行的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不满2年按1年计)计算应纳税额,超过10年的,不再征税。各区、市、县所不办理此项业务,由市车购办征收科统一办理。经分管征收工作的处领导批准后办理缴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并将纳税申报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存入原车购税档案中。

  第六条 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由市车购办统一办理,各区、市、县征收单位不办理此项业务。

  (一)纳税人在购置以下免税车辆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时填写《纳税申报表》,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主身份证明。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的自用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入境物品申请表。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自用车辆,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农用三轮车提供车辆合格证明。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由市车购办审批的免税车辆是已经列入免税车辆图册或已经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免税车辆文件目录的车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达正式批文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此类车辆应填写《纳税申报表》须填写一式二份,提供车辆内、外观5寸照片各-张。

  征收科负责免税业务的人员和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由2人对免税车辆进行验车。对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接收申报资料的人员和科长均在"接收入"栏内签字,并注明免税车辆的具体依据和接收日期,然后将申报资料移交给业务科复核。业务科复核后有问题的,退回征收科;没有问题的,报给处长在"车购办"栏审批后移交征收科办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三)上级审批的免税车辆,纳税人应提供车主、车价、车辆合格证证明,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的有:

  1、留学回国人员的车辆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车辆。此类车辆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车辆内外观5寸照片三套。

  2、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的车辆、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须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提供车辆内外观5寸照片四套。

  征收科负责免税业务人员和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齐全后报业务科审核,然后报处长在表中"车购办"栏签署审核意见,报上级机关审批。待上级将送审的材料移交回来后,通知纳税人来办理,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后按正常程序办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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