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4]256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 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第七条 退税车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退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因质量原因,在办理登记注册前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款发票。已经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还应该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注销登记注册证明。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不予登记注册证明。

  3、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缴税凭证。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以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日期为准),按已缴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不满一年全额退税,不满二年的按一年扣减)。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负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和征收科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退税申请表"接收人"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市车购办报处长、各所报所长审批。收款员按审批意见在征收窗口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现金。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以及提供的全部资料由市处财务科或各所财会人员归档保管。

  第八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需要补发完税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车主应到原发证税务机关查准与登报相关的车辆档案内容,然后办理登报声明作废(见挂失声明式样)。

  (二)车主办理补发完税证明时,到原发证税务机关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称补证申请表),同时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明、刊登作废声明的完整报纸、机动车行驶证。

  (三)负责补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和所长(征收科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该车的车辆档案进行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登报声明剪贴在申请表纳税人签字栏右侧,复印车辆档案中的纳税资料,接收人和所(科)长均在申请表"接收人"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征收科暂用征税专用章代替),同时在复印的每页资料上加盖档案专用章,报市车购办业务科审核,经分管的处领导批准后,由各所(征收科)办理补发完税证明。

  第九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完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一)车辆过户车主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登记表"接收人"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经所长或档案科长批准(所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档案科长在"接收人"栏内签字)将车辆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换证人员(征收科)复核档案资料与计算机内容一致无误后,收回原完税证明,核发新完税证明(其中市车购办换证的,由征收科科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暂用征收专用章代替),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车辆转籍分为转入和转出。车主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同时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税征管单位审核后,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封存档案交给车主随车带走。

  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落籍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转入地车购税征管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登记表"接收人"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经所长或档案科长批准(所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档案科长在"接收人"栏内签字)将转入车辆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换证人员(征收科)复核档案资料与计算机内容一致无误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其中市车购办换证的,由征收科科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暂用征收专用章代替),将有关资料存档。

  转出地车购办对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进行复印留存60天。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税征管单位档案专用章。如发生此类问题,车主要写出补建档申请并说明丢失原因,向转出地车购办所取档案复印件,到落籍地补证建档,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三)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车主应填写《变动登记表》,并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新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变更证明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登记表"接收入"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经所长或档案科长批准(所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档案科长在"接收人"栏内签字)将车辆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换证人员(征收科)复核档案资料与计算机内容一致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其中市车购办换证的,由征收科科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暂用征收专用章代替),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档案应包括: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免税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报废车辆的车购税档案可以随时清理销毁,没有报废手续的保存20年。

  第十一条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车购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随时进行采集上报。

  第十二条 从2005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补证、免征的工本费。在征税程序中,原打印一般收据改为用空白纸将程序操作完,空白纸不存档。

  第十三条 本补充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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