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汇发[2020]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1
摘要: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广西分局)备案后,可作为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外国人才开展个人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汇发〔2020〕27号                2020-12-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进一步落实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工作部署,打造广西引进外国高端人才的新高地,推动广西构建对外开放创新新格局,满足在桂工作外国人才便利化服务需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现将《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71-6111216、6111312。

  附件: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工作部署,推动广西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优化地区引才引智软环境,为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库支持,满足在桂工作外国人才便利化服务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广西分局)备案后,可作为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外国人才开展个人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查个人薪酬项下购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外国人才应确保个人薪酬项下购付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实施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不得实施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不得虚假申报购付汇信息等。

  第三条 广西分局对试点业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对本指导意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 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注册经营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

  (二)具有核验外国人才身份真实性的完备手段。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个人结售汇内控管理、个人跨境汇款内控管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操作规范、外汇违规个人与异常交易主体监测与分类管理、个人外汇业务数据申报、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银行及下属经办网点应配备熟悉个人外汇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完备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人才身份认证与真实性管理、外国人才身份与认证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外国人才薪酬收入合法性尽职调查管理、试点业务专项监测、定期评估及预警管理、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管理等。

  (五)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原则在B+(含)以上。

  (七)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1)。

  第五条 外国人才通过试点银行申请办理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A、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长期在广西境内工作(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180天以上,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厅(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其他外国人才。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购汇资金来源须为个人在境内取得的薪酬合法收入。

  (三)个人征信记录良好、守法合规情况好,无违法违规或犯罪等异常历史记录,近三年未被外汇局处罚或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四)外国人才与用人单位共同签署承诺书,外国人才承诺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反洗钱、反逃税、反虚假购付汇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承诺行为自愿接受外汇局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试点银行或外汇局的业务抽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能自证个人购汇与跨境汇款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用人单位承诺提供试点银行的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资金来源于本人在本单位工作获得的合法薪酬收入,并已按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用人单位与外国人才提前解除雇佣关系时,承担及时报告试点银行的义务。

  (五)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广西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业务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个人外汇业务展业情况以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考核、个人外汇内控管理与人员配备等情况)、首批拟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符合试点条件的个人客户及其用人单位情况等。

  (二)试点业务专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控管理方式与手段、外国人才身份与交易信息安全性与保密管理规定、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外国人才的准入及退出条件、银行与外国人才及用人单位共同签订承诺函的范本以及根据外国人才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

  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广西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 广西科技厅(外国专家局)负责协助向在桂工作外国人才传导便利化政策内容。各市科技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所在地试点银行查询外国人工作许可相关信息,对试点银行延伸查询信息的需求,予以配合与协助。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以现场扫描《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上二维码方式(见附2),核验外国人工作证件的真实性。

  第九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试点业务,留存试点材料5年备查。

  第十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当新增试点银行网点,同时将新增试点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分局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 广西分局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评估,评估合格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银行,广西分局应及时告知评估不合格原因,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依据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消试点银行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能新增试点银行网点、不得新开办试点业务。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广西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广西分局在试点业务日常监测中,发现试点银行未按本指导意见履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职责,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时,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能新增试点银行网点、不得新开办试点业务。到期后未完全整改的,广西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广西分局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客户违规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骗购外汇等非法交易以及虚假申报购付汇信息等,或为客户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购外汇提供便利的。

  (二)银行经营行为对广西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基础上,可为外国人才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试点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办理试点业务,在首次业务办理前,面对面开展外国人才个人身份核验及反洗钱风险识别,在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签订承诺函,并按现行法规要求开展真实性审核,留存雇佣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外国人才后续办理可免于逐次提供,并可以电子合同替代纸质合同。

  (二)简化税务凭证。代发工资试点银行为外国人才办理薪酬购付汇时,可凭税务代扣代缴记录代替税务凭证。非代发工资试点银行为外国人才办理薪酬购付汇时,可以电子化税务凭证替代纸质税务凭证。

  (三)用人单位代办。试点业务办理方式可由外国人才自主选择本人办理或授权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授权用人单位代办的,除首次核验外国人才身份信息、雇佣合同及授权书等真实性外,试点银行可凭用人单位支付指令直接办理薪酬购付汇业务,事后抽查材料。

  (四)线上渠道办理。具备条件的银行,可在实现真实性审核、系统功能完备、业务风险可控等前提下,探索试点业务线上渠道办理,试点业务线上渠道办理应由外国人才本人办理。

  (五)经广西分局备案的其他个人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外国人才实施试点便利化措施,亦可按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仅能为本行已签约的外国人才办理试点业务。外国人才在非试点银行、试点银行为未签约的外国人才办理的薪酬购付汇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六条 外国人才个人不得在已签约试点银行以外的其他试点银行,重复签约办理试点业务。外国人才如需变更试点业务经办银行,须与已签约试点银行解除合约后,按照首次办理试点业务流程,由变更后的试点银行重新开展试点业务真实性审核。

  第十七条 试点银行应按要求将试点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并在办理购汇时备注“在华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付汇时在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注明“在华外籍人才薪酬付汇”。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参与试点的外国人才试点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用人单位,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或定向抽查,核实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试点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提示客户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反洗钱、反逃税、反虚假购付汇等法律法规,如发现试点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便利化措施,并向广西分局、广西科技厅(外国专家局)报备,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定期审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广西分局,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九条 广西分局对试点银行和外国人才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个人应配合外汇局非现场监测以及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外国人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取消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外国人才试点业务定期评估不合格。

  (二)外国人才被外汇局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或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发现外国人才存在洗钱、逃税、虚假购付汇等异常行为,或发现外国人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嫌疑的。

  (四)业务抽查中发现外国人才提供虚假单证。

  (五)外国人才不配合外汇局、试点银行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签约的外国人才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外国人才在其他试点银行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外国人才,由广西分局通知辖内试点银行,取消其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外国人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二条 广西分局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试点银行。试点银行取消外国人才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其个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外国人才名单及取消原因报广西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广西分局与广西科技厅(外国专家局)应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A、B类外国人才信息及外汇异常违规负面信息等试点业务监管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试点银行发生试点业务变更,需向广西分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仅指境外个人将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收入进行购汇汇出。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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