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8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23
摘要: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我国出台了许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参与旧城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没有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一视同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8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厦税函[2020]30号         2020-03-23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接市十五届人大代表陈琦琪《关于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参与我市旧城改造的建议》(第0283号),我局为协办单位。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陈琦琪代表提出“明确民营企业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的政策优惠,针对民营企业参与旧城改造制定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服务质量、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激励措施”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及时与其取得了联系,并就建议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根据《立法法》的“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我市税务部门只能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我国出台了许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参与旧城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没有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一视同仁。我局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旧城改造。

  领导署名:张毅

  联系人:吴庭玮

  联系电话:0592-531504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