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鲁税三字44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7-14
摘要:对劳改、劳教单位的自有房产,凡生产经营和为销售产品而设置的商店、门市部等营业用房产,应按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对犯人居住的监狱(宿舍)和管教人员居住的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非生产、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87]鲁税三字44号        1987-07-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二条、第三条“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劳改、劳教单位的自有房产,凡生产经营和为销售产品而设置的商店、门市部等营业用房产,应按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对犯人居住的监狱(宿舍)和管教人员居住的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非生产、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二、[部分废止]对劳改、劳教单位生产和营业用车船,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对非生产、营业用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部分废止]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和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劳改、劳教单位应税、免税房产和车船的划分,根据以上规定,由劳改、劳教单位提出申报意见,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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