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工作中填报的这两张报表校验规则描述有误,您发现了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季勇 人气: 时间:2017-03-06
摘要: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第一条规定:97号公告归集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
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第一条规定:97号公告“归集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这儿的关联描述是有错误的:“归集表”的序号9是“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序号10.1是“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两者要分别乘以50%才能填到“明细表”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和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中去。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新的政策,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也有了较大变化。每日税讯千聊直播课堂近日特邀邱晓玲老师和季勇老师,就申报表的填报工作逐条逐项给会员进行了解析。直播结束后,季老师把讲解中会员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核算、申报要求高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第六条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第一条 规定:“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总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按要求按研发项目分项目设置“辅助账”对研发费用合理归集;年末汇总分析填报辅助账“汇总表”,根据“汇总表”填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附表关键点要知道
  (一)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序号6其他相关费用”分项目计算扣除限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项计算如下表:

 

项目

1—5项费用之和

其他费用限额

其他费用发生额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A

88

9.78

12

9.78

97.78

B

92

10.22

8

8

100

合计

180

20

20

17.78

197.78

 

  从上表可以看出,分项目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额为17.78万元;汇总计算的为20万。在孰小值的计算中,分项目与汇总计算的结果有可能不同。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二)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序号3折旧费用”,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甲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万元(120/8=15),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万元(12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万元(120/4=3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万元(120/6=2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万元(20×50%=1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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