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团体演出与广告收入怎样计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近来异国风情表演在广州日益增多、许多人质疑他们的演出收入等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境外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收入与广告收入核算要分清,否则将从高计税...
  近来异国风情表演在广州日益增多、许多人质疑他们的演出收入等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境外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收入与广告收入核算要分清,否则将从高计税。

  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组织境外演出者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境外经纪人以及境外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应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主办单位取得的门票收入减去合同规定应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提供演出场馆单位、演出者或者经纪人费用后的余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但对取得广告和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按“服务业——广告”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这两项收入核算不清的,将从高适用税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