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在上海的外地分公司延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怎么计?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人气: 时间:2022-05-26
摘要: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近日,税务局小姐姐正忙着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核的时候,小税官带着一名企业代表来了“小姐姐,这家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我查了一下,这户企业一直都按期申报,核算也很正常,守法纪录很好的,这延期申报的理由也不充分啊。”

  “是吗?这家企业是不是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它的总公司是不是在上海?”小姐姐问道。

  “是的!是的!就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总部在上海,突然出现疫情,让公司职员一下子全都在封控状态,各种资料都在公司,5月底前是怎么也没办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这不上海市税务局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了一个月,到6月30日嘛,总公司让我们到本地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旁边的企业人员马上说到。

  “小姐姐,你咋就知道他们单位是分支机构,总公司还在上海?”

  “你呀,学习文件就只会背不会用,你想想昨天咱们学习过的文件里面是不是有一份通告啊,你不会是因为看到上面写着上海市,你就没仔细看吧。”小姐姐随手就用手机打开一个网页,“来,你看看这个,注意看看第三条。”

  小税官一看,原来是上海市税务局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第三条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原来是这样。不过上海市税务局的这份通告我们能用吗?”

  “当然能用,《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延期申报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也就是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还可以延期办理。对这家企业来说,受疫情影响总机构不能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抗力?总机构不能按期年度申报,影响到分支机构也不能按期办理年度申报,对分支机构来说同样也是不可抗力,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当然能延期。”

  “哦,是这样啊……”

  这时候小姐姐又说了“《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申报还有什么规定呢?”

  小税官思考了一会说“我知道,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这家企业需要预缴税款!对了吧!”

  看着小税官期盼的样子,小姐姐笑笑说“正确!回答得很不错。不过,我要再问你一个问题,分支机构申请延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预缴税款该缴多少呢?”

  “不就是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直接查到企业上一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金额,然后按那个预缴就OK了。”

  “这个真不是这么简单的。”小姐姐放下手中的活,望着小税官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对于这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延期申报,其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按照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税额计算出应预缴的税额,一种按照2022年1月企业申报的上年四季度的预缴税款确定。那么究竟按哪个“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预缴呢?

  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应当是和延期申报的税款属性一致,比如说增值税,如果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如果需要延期申报,不仅需要在5月纳税申报期限前提出申请,更是要按照上个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预缴税款,如果上个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缴纳的税额是0,那预缴也按0元处理。这是因为对于增值税来说,每次申报的属性都是一样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不是,它有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如果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延期,应该就近找到上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照预缴申报的税额直接预缴;如果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延期,应按照企业上年年度申报情况计算预缴。

  所以,对于这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延期,应该按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金额计算应预缴的税额,等年度申报后多退少补。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一是按照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本年年度申报预缴税额的计算基准,比如说500万元。

  二是按照上年度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本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上例本年就是500*25%=125万元。

  三是将计算的本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去已经分期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如该分公司2021年1-4季度分别预缴了10万元,30万元,23万元,29万元,计算可得33万元.

  当然,如果企业在2021年度发生了重大事件,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如该公司是制造业企业,2021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标准由75%提升到100%,直接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这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核定预缴税额。

  关于延期申报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可以看看凡人老师以前写的一篇推文《凡人说税:延期申报的这些“坑”你都陷进去几回?》。

  “好的。我知道了,这就为企业办理相关事项去。”


延期申报的这些“坑”你都陷进去几回?

  时近年关,报表、总结、分析、报告、调研……百事缠身小会计们、小税务们,难得有时间喘口大气。凡人也是一样,每天都匆匆忙忙,连更新凡人小站的时间都挤不出来。就在前几天,凡人也听到某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后,经批准同意其延期申报许可,凡人随口一句:该企业向地税申请延期申报许可没有?得到的回答,让凡人大吃一惊,该企业不仅没有向地税同步申请延期申报许可,其当月应纳地方各税已全部申报入库了。

  这也能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延期申报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仅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风险事项,里面的很多“坑”,一不小心就会陷进去。一般来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有会计核算没有完成、或是纳税申报无法按期进行时,才可以申请许可。凡人以为申请延期申报,必须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问题一:谁是许可申请人?

  申请对象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扣缴义务人。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都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是不能申请延期缴纳。

  问题二:谁是许可实施机关?

  随着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国地税合作深入推进,很多地区成立了纳税服务局(分局),专门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实现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的“厅进厅出”,其中受理许可申请,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办税服务厅所属税务局(分局),可不可以做出许可决定?

  当然可以。延期申报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对于延期申报许可申请来说,只要是可以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就可以批准,而无需像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那样,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问题三:要注意哪些期限?

  一是申请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许可,“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人申报期限内提出。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不能分税种确定,纳税人当月应申报税种是多个的,按当月应申报税种中申报期限最早的那个确定申请期限。对于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申报的,申请期限可以延期,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是审批期限。《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延期申报申请审批时限。延期申报自2014年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其审批期限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是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有多长,在《税收征管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视延期申报的困难事项的情形来适当裁量。凡人认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困难,许可期限不宜超过一个申报期;对于不可抗力的困难,视困难情形核准延期期限,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问题四:什么样的困难才是真的“确有困难”?

  延期申报中,最重要的是“申报”!只有因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确有困难”,才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困难”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在不断变化的。那么什么样的困难才是真的“困难”呢?

  在目前看,这样的困难只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二是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封存了账簿凭证资料,导致无法申报;三是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无法申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以前常用的“负责人、会计在外出差未回”理由,已经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跨区域业务通办等信息技术进步和纳税服务水平提升,而不再成为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资金困难”也不能成为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理由。

  问题五:国税地税需要同步申请延期吗?

  延期申报的情形不外乎两种:一是会计核算没有准确写成,二是纳税申报无法按期进行。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每个纳税人都是共管户,无论是哪一种情形的延期申报,纳税人的国税、地税税种都同时无法按期申报,不可能出现凡人听到的那样的情形“国税延期申报,地税正常申报”的悖论。而对于延期申报,需要纳税人同时向国税、地税同步提出许可申请。

  问题六:该如何预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许可时,需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预缴税款金额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一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一方面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一方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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