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回购业务增值税政策应完善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c   黄金销售价格逐年上升,很多人急于把旧黄金制品变现。于是,一些黄金经营单位适时推出了回购业务。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的商家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呢?笔者围绕这一问题调查了北京市宣武区开展这类业务的纳税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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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销售价格逐年上升,很多人急于把旧黄金制品变现。于是,一些黄金经营单位适时推出了回购业务。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的商家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呢?笔者围绕这一问题调查了北京市宣武区开展这类业务的纳税人。
  一、黄金回购市场现状
  据了解,目前国内属于现货黄金投资范畴的黄金有两类,一类是原料金条,一类是贺岁金条。尽管各商家买卖价格不同,但都是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时价格,再相应上调或下调来进行买卖的。根据中国黄金旗舰店的规定,消费者在买可回购的投资金条时,要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每克加8元的手续费;再卖出时,需要在当日牌价的基础上每克减去2元才能变现。有业内人士计算,由于黄金买卖差价的存在,只有金价上涨约10元,投资者才能收回成本。而如果消费者拿着从别处买的金条进店卖出,每克则要减去5元,而这也仅是部分商家才提供的回购服务。截至2008年4月,宣武区国税局有销售实物黄金制品的纳税人23户,其中推出黄金回购业务的有3户。
  二、黄金回购业务所涉及的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
  通过对以上3户的实地调查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国税局对黄金回购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明文规定。由于卖方多为消费者个人,经营回购黄金制品的纳税人在回购黄金制品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只能取得原销售发票,因而难以确定回购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黄金回购业务上的操作也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类型:
  1.按照消费者退货方式处理。由于支付消费者的回购金额大于消费者当初购买时发票注明的价格,其按照回购价冲减的销售收入大于原发票的销售额,增值税税基发生了变化。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根据销售状况向上游厂家换取相同重量的新黄金制品,该换货环节不开具发票。
  2.按照委托加工方式处理。这种方式没有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入库金额按照回购单支付的金额记账,再加工仅取得加工费发票。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根据销售状况委托上游厂家加工成黄金制品。
  三、关于黄金回购业务增值税政策的几点建议
  为适应黄金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尽快明确黄金回购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因为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不必然存在原来的购销关系,同时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关于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行为类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某种方式解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严格审批申请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从事黄金回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拥有健全的检验、收购、保管制度,设立回购登记台账,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现金支付账户,收购款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等。对收购的黄金制品等应按大类分别设置台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按照消费者购买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价格(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这样增值税税基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回购成本。
  3.按照实际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从目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上看,回购时都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一定的手续费为收购价。按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同时,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向上游厂家换货还是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再销售时又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为基础,增值税征税链条没有发生中断,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因此笔者建议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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