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税政策指引第8号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12
摘要: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二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享受条件】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执行时间】

  自2018年9月10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二、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二十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二十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未到期责任准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二十四)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二十五)保险公司准备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二十六)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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