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4-03-09
摘要:北京 发改委立项 辽宁 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 工程规划许可证 宁波 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 销售许可证 重庆 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 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 吉林 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 江苏 发改委立项...

北京

发改委立项

辽宁

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

工程规划许可证

宁波

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

销售许可证

重庆

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

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

吉林

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

江苏

发改委立项;自行分期结合工程规划许可证

厦门

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连

企业会计核算单位(税局审核)

广州

整体开发、统一核算;销售情况 会计核算/初始产权

青岛

国土、规划审批

西安

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湖北

工程规划许可证

海南

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各地法规

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津地税地[2011]24号)
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
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
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
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穗地税发[2006]39号)
九、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
十、厦门的规定(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十一、江苏的规定(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规[2012]1号)

三、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

十二、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十二、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7]77号)
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十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十四、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五、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十六、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7]145号)(2014年征求意见稿)
十七、甘肃的规定(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十八、深圳的规定(深地税发[2005]609号)
十九、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09]104号)
二十、安徽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
二十二、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
二十三、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四、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发文日期:2006-12-28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津地税地[2011]24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进行清算。

津地税地[2010]4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7-15

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
一、关于清算单位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琼地税发[2009]18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12-23

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
五、关于滚动开发项目确定清算单位的问题
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09-28

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京地税地[2008]9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08-4-18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京地税地[2007]13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07-4-9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