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1]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6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 2021-09-26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21〕89号       2021-09-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的良好局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注重城市职住平衡,合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供需匹配。城市(含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

  (二)引导多方参与。城市人民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三)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城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含各类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明确住房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工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应重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五)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经各城市认定的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具体由各城市自行确定。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全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七)加强完整社区建设。各地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完善相适应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打造宜居生活环境。

  (八)推进互嵌式居住。各城市人民政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分配过程中,应按照“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要求,注重发挥教育、医疗、生活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引导作用,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为各族群众提供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平台,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城郊结合区、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收益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量化、分红,用于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各城市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方便职工生活,便于集中管理。

  4.支持各城市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各城市探索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在公共交通便捷区域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通过中央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强化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严禁各级政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违规举债。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完善工作流程。

  1.建立工作机构。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按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需要,对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并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相关部门职责。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授权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2.明确实施城市范围。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和规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汇总后,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范围。

  3.确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规划、按需申报”的原则,编制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汇总各城市情况,编制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向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备。

  4.组织项目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清单及台账,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完善项目手续、确定适用标准、合理管控租金,实行精细化管理,并按要求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各地(州、市)要加强对各城市项目全过程监督,并汇总各城市年度建设项目;自治区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规模,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5.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等符合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质量安全监督、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管理、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大工作监督力度。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促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城市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实施路径。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及时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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