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四[1995]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私营企业改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有关税收和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3
摘要:对交纳增值税的私营企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全额;对交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其交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私营企业改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有关税收和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5]12号      1995-4-23

  
  最近,市局制发了《关于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若干规定》(沪地税四[1995]11号),现对部分由以往查帐征收改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由查帐征收改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认真地审核其今年以来已经发生的经营业务的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责成企业予以纠正,并按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以调整,然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汇算清缴,若属盈利企业则按规定对以往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算;若属亏损企业,则将经审核调整后的亏损额挂帐,在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期间,不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作为今后若再重新恢复查帐征收方式时,在规定年限内按规定弥补亏损的依据。

  二、对1994年以来部分私营企业已将原历年结存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部分,要按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直接分配给投资者而是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注册资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的稽征管理手册上做好有关备查记录,待企业歇业时再予以处理。

  三、对按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仍可要求其每月报送企业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对其中个别经区、县税务机关特批按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且经营规模超过(沪地税四[1995]11号)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私营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反映企业的核算水平,作为今后改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