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对超标征税,还是有应税污染物排放即征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1
摘要:二是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有特殊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城乡污水处理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对超标征税,还是有应税污染物排放即征税?

  答:对此不能绝对化地理解,要具体分析。

  一是从四个污染物种类看。对于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是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有特殊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城乡污水处理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是从税法规定看是对主要污染物征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是对主要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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