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消失”的Q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4-04-02
摘要: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在代理销售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涉税数据显示,企业有2000多万元Q币有购无销,不知去向。对此,企业人员称,所购Q币已全部用于公司平台直播打赏和游戏主播充值自用。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结合企业风险分析疑点和上级传送的涉税线索,对辖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最终确认,该企业隐匿Q币销售收入2613万元未申报纳税。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46万元;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7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相关税款已征缴入库。

  有购无销,Q币去哪了

  2023年10月,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分析辖区内网络销售、网上直播行业企业的涉税数据时,发现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Q币业务购销存在异常。从涉税数据看,该企业大量购进Q币,并接受大额进项发票,但此后企业却未对外开具相关销项发票,这一情况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检查人员于是对网络企业有关Q币的交易和使用情况作了针对性了解。

  Q币是由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用于购买腾讯会员服务、网络游戏充值以及在网上直播平台中购物或打赏使用。目前,Q币销售方式有两种,一是个人用户直接从腾讯公司网站平台购买,价格为1Q币/1元人民币;二是签约代理商从腾讯公司以折扣价大量购买Q币后,再逐级分销至终端个人用户,并从中赚取一定利润。

  检查人员了解到,S公司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等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析该企业涉税数据、经营信息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曾购进Q币2700多万个,价值共计2446万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进项税额为146万元。

  但购入Q币后,该企业并没有对外开票销售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检查人员核查后发现,该企业将这些Q币列入企业库存商品中,在未做出库销售的情况下,以自用为名直接将Q币结转计入营业成本。

  购入价值数千万元的Q币,未对外销售,却自行“消化”入了成本?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这一行为不符合网络企业运营常理。

  就在此时,第二稽查局收到山东省税务局下发的一批具有涉税疑点的企业案源线索,S公司赫然在列。上级传送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进销不匹配情况,具有变票虚开或隐匿收入违法嫌疑。

  结合各方面线索,第二稽查局认为S公司涉税疑点突出,于是决定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S公司Q币业务实施税收核查。

  往来科目疑点重重

  S公司购进大量Q币,但却没有相关销售数据,针对这个重要疑点,检查组确定两个核查方向:其一,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变票虚开违法行为。其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Q币销售收入情况。

  检查人员整理分析该公司的对外开票数据,并对S公司的下游客户进行仔细梳理,发现S公司客户十分集中,只涉及3家企业,而该公司对外开具的2000多份销项发票的项目均为“服务费”。

  检查组约谈S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解释称,企业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比较单一,因此客户不多,3家客户主要是委托S公司开展网络运营推广,企业为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全部为真实业务。

  随后,检查人员结合王某提供的情况,对S公司下游企业逐一进行外调核查,发现S公司与相关企业之间确有运营推广等业务往来,并且企业之间资金支付和发票开具等活动也均较为规范,未发现企业间存在业务虚假情况,因此排除S公司变票虚开嫌疑。

  于是,检查组将核查重点转向企业是否隐匿销售收入。

  为提高核查效率,检查组决定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到S公司了解企业运营模式、经营情况,核实Q币去向。另外一组人员实地调取企业账簿,加大账目信息和涉税数据分析力度,从中寻找线索和突破点。

  在S公司办公地,检查人员登录该企业的Q币账户后,发现账户内Q币余额为零,但从账户中看不到企业购入的2000多万元Q币具体流向何方。

  检查人员随即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唐某,企业虚拟账户中的Q币去哪儿了。唐某称,S公司购入的Q币全部用于公司网上直播间打赏,以及企业的游戏主播直播时充值自用。由于没有对外进行销售,因此财务部门就将Q币的额度直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检查人员于是登录该公司直播平台进行查看,但在平台中并未发现唐某所说的用Q币打赏等活动的记录信息。对此,唐某称,公司平台采取网络实时直播的运营方式,由于运营特性的缘故,直播系统无法记录相关信息,而企业人员由于忙于直播辅助等工作,也均未用手工方式记录相关信息。但唐某坚称,企业将Q币确实用在了直播打赏等活动。

  2000多万元额度的Q币真的全部用于平台直播打赏和游戏主播充值?

  检查人员认为,这种不计经营成本的行为,不符合网络企业经营常理,唐某提供的理由并不可信。但在S公司技术维护人员不配合调查、现场检查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企业运营调查活动一时无法获得更多突破。

  此时,负责企业账簿和涉税数据分析的小组有了新的发现:S公司购买Q币后,在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张某、陈某和李某3名人员,曾每月均向S公司进行过数额逾百万元的大额转账,而这些资金,该企业均记入往来科目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企业为何每月与这三人有大额资金往来?这些记载在往来科目中的款项是什么钱?

  追根溯源,Q币行踪浮现

  对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称,S公司在经营中时常会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企业往来账目中的这些款项是向几名亲属暂借的周转资金。

  检查人员认为,对于个人来说,每个月手中都有逾百万元的闲置资金,并且连续数月在固定时间借出给企业使用,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并且也不符合常理。循着这条线索,检查组决定对企业账户资金往来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梳理S公司近年来账户的往来流水信息,并重点分析S公司购买Q币之后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在这一时段,张某、陈某等3人账户汇入企业账户大量资金,并且这些资金的金额与企业往来账目中记载的与3人有关的金额相符。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张某、陈某等3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针对性分析。他们发现,除了向S公司转款,在同一时期,这3人账户每月均会定期收到名为叶某、卢某等10多个银行账户转入的大额转账资金,这些账户汇入的资金总额,与张某、陈某等人向S公司最终汇转的数额一致。

  叶某、卢某这10多名人员是什么人?

  检查组继续追踪,又调取叶某、卢某等十几名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发现这些账户的资金支出对象相对稳定,其中有不少资金转入S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张某、陈某等3人账户,但向叶某等人账户汇入资金的账户数量却非常多,散布于全国多个地区,并且汇入金额也十分零散,从几元、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由于叶某等人账户资金的汇入方和汇入资金笔数的数据十分庞大,这给追查资金源头带来了困难。但从叶某、卢某等人账户资金收支迹象看,这些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具有零售商户零散销售获得收入后,集中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收支特征。

  基于此,检查人员有了一个设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卢某、叶某等人,是否为S公司Q币业务的“分销商”,他们以王某亲属张某、陈某等3人账户为资金结算桥梁,与S公司进行Q币交易往来。

  为了验证判断,在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下,检查组对名为叶某、卢某的银行账户持有人实施重点外调。

  检查人员向叶某、卢某等人进行税法宣传,并出示检查中获取的银行账户大量资金流转记录等证据。在此情况下,卢某等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说出事情原委。

  原来,叶某、卢某等人是S公司的Q币代销人员,他们通过个人网络主页、网络平台店铺等渠道,帮S公司代销Q币。网上的个人用户购买Q币,向叶某、卢某等代销人员支付款项后,他们按照与S公司的约定,定期将销售资金汇入S公司指定的陈某、张某等3人的银行账户,由其将资金再汇转给S公司,完成Q币销售资金结算。

  叶某、卢某等人称,在销售Q币的过程中,他们会定期整理制作Q币代销清单,通过代销清单与S公司进行结算,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代销清单的留存件。

  外调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调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S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详细资金往来数据、Q币代销结算清单和叶某等人的言证等翔实证据,王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委托人员代销Q币、通过亲属个人账户收取Q币销售收入,并将收入记入企业往来账目隐匿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S公司检查期内共销售Q币2714万个,利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2613万元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针对S公司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追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4月02日    版次:06     作者:颜利 牛振华 本报记者 郭勇

  【税案评析】

拓展信息触角,强化网络新型交易税收监管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局长 孙永祥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在代理销售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中,涉案企业代理销售的Q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路径特殊、交易活动数字化、没有运输和仓储环节,以及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等特点,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监管增加了难度。随着网游、网上直播等网络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以及Q币、抖币、快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的涌现,与网络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活动呈现快速增加趋势,税务机关对此须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对开展虚拟货币购销业务的相关网络企业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类似违法活动发生,提供了启示。

  其一,加强与网络平台类企业的信息交互与数据采集,为强化监管创造条件。目前,网络企业不论是开展网络直播,还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都须依托相关的大型网络平台来进行。为加强网络企业虚拟货币买卖等涉税业务监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网络平台运营企业加强协作,建立平台交易数据采集机制,定期获取从事网络直播和虚拟货币交易等业务的经营主体数量、交易金额、开具发票情况、销售模式等相关涉税信息,结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数据,强化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审核。

  其二,加强网络企业纳税辅导和风险监控。应结合网络公司经营特点,就运营项目正确核算、涉税业务处理、在线业务申报要点等开展专项辅导,通过增强守法意识、提高核算能力,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同时,应建立网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定期对企业技术服务费业务占比、增值税进销业务匹配度、上下游企业数量适配度、不开票业务收入占比等指标数据开展风险扫描,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征管措施,消除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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