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政策及案例分析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9-22
摘要:  一、内容提要   某国税局针对医药销售行业税负偏低的问题,确定了 典型引路、由点到面...

五、加强医药购销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思考
药品购销业系国家重点监控的行业,有关部门监控管理比较严格,税务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关企业税负的变动,注意零售情况所占营业额的比重,发现问题及时下企业调查,做到从源头上监控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协作机制,加强纳税评估管理。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对医药行业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国税稽查部门在对企业检查时,不能只在帐面上检查,还应深入企业仓库、门市部进行实物核对,才能发现主要问题;应重视对返利和商品折扣、折让收入及拒付货款等相关项目的检查,以敦促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医药、医疗器材和邮电行业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8]141号              2006-02-25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确保全省上半年国税收入任务达到45%的时间进度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医药、医疗器材和邮电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开展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及时限
这次专项稽查主要是对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件和邮电两个行业的所有纳税人1995年1月至1998年5月期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使用、取得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稽查组织及方式
今年全省专项稽查采取由省局统一组织力量对50户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随四川省国税系统第二届“征管稽查能手”决赛实地考核一并进行)与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自行组织力量对这两个行业50户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同步进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实施步骤
6月上旬动员布署;6月中旬至6月底检查处理;7月初总结、整改,并于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稽查总结及汇总情况统计表(一)、(二)(附件1、2)。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稽查。这次专项稽查时间短,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检查的企业户数多。各市、地、州国税局在短时间既要协调、配合省局统一组织的全省税系统第二届“征管稽查能手”决赛实地考核(重点检查)工作,又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征管稽查能手、业务骨干对这两个行业50户以外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因此,省局要求各市、地、州国税局充分认识省局选择在6月开展专项稽查的意义,领导要亲自抓,周密布置,结合各地收入完成的实际情况,紧紧抓住各项稽查这一有利契机,发挥税务稽查的“拳头”作用,确保收入任务进度达到省局的要求。

(二)严格执法,规范稽查行为。本次专项稽查时间虽短,但两个行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尤其是目前正处于企业转轨、转制、换型期间,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各地在专项稽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和程序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提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检查中要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性质依法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其中的大要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局。

(三)关于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问题。各地在专项稽查中对于查补的税款、罚款要边检查边入库,要把稽查效果体现在入库上,省局要求本次专项稽查入库率不得低于90%,对于企业的欠税也要借这次专项稽查的东风尽量多地催缴入库。省局统一组织的50户企业的重点检查在省局对决赛选手所检查企业评分之后返回企业所在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理,原则上在当地入库。当地入库有困难的,由省稽查分局收缴入库。

(四)整改整制。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在专项稽查结束后,要收集、整理医药、邮电两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税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出建议意见,形成审理分析报告,在7月10日前连同专项稽查总结、汇总表上报省局稽查分局的同时,送有关主管国税机关,以便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附件:(略)
1、1998年全省国税系统医药、医疗器件行业专项稽查汇总情况统计表
2、1998年全省国税系统邮电行业专项稽查汇总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国税局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药零售行业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行为,优化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医药零售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零售行业是指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医药销售行业。

第三条  加强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要求基层税务机关要深入了解医药零售行业经营的特点,找出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并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两级数据分析机制和相关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达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登记和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特别要强化对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其分支机构信息必须保证与工商登记和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中分支机构信息相一致,方予认可。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将国税登记信息与工商、药监、社保等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户,并实施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经营状态,对虚假报账分支机构和挂靠户进行剥离,对于名为经营而实际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收取管理费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正常管理。

第六条  加强医药零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除做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工作外,凡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第七条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章  备案资料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医药行业使用的GSP认证标准、银行POS机、医保管理系统(医保刷卡机),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应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财务核算混乱的,未按规定报告全部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征管法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商品销售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 费用明细账,其中: 库存商品明细账必须设有三级明细账, 商品销售明细账和库存商品明细账必须按商品品种、规格设置)、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第十四条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企业必须完整打印纸质会计资料,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保管、存档。

第五章  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
第十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医药批发企业全部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取消手写版发票;对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双定个体工商户,合理核定发票票种和用量,纳税人领票时,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加盖印模。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无论购货方是否索要发票,都必须向其开具,不得拒开。

第十六条  发票验旧,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二级审核把关。由纳税人填写《普通发票验旧单》,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按照纳税人填写的开具金额和发票号码,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大厅发票验旧人员按照开票的月份将开票金额输入系统;对超过两个月未使用完的发票剪角作废(专用发票、“一机多票”除外)。

第十七条  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对拒不安装、使用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按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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