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政策及案例分析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9-22
摘要:  一、内容提要   某国税局针对医药销售行业税负偏低的问题,确定了 典型引路、由点到面...

  (二)行业评估
  通过对全市医药零售行业7户一般纳税人、6户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65户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评估,评估补缴增值税100余万元,所得税12万元,另外对36户纳税人调高核定额,对11户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恢复了征税,每年可增加税款30万元,主要问题分为四类:
  1.销售收入申报不实。根据调查,一般纳税人存在经营业务不记录不及时、不完整,该类问题占总评估纳税人的85%以上,共评估增值税30余万元;
  2.成本费用不实。根据调查很多微利企业将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中,占总评估的纳税人40%以上,评估所得税12万元;
  3.财务核算软件中企业的销售情况与进销存软件数据不一致,占总户数的50%,该问题共评估税款20余万元;
  4.发出商品未及时核算销售。由于新特药单价高品种较多不易推广,所以医药经营企业往往是先联系客户再购进后直接发货,但因为结账周期长,企业往往在结账时才申报收入,该问题共评估税款50余万元。

  五、完善行业税收管理
  针对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该局积极完善了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行业监控管理办法:
  1、“以进控销”与“以销控税”相结合
  以“进”控销是指借鉴成品油零售行业的管理思路,将所有医药企业全部纳入税控管理,对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在其销售货物时,不分销售对象,均要求通过“一机多票”开具发票,这样购货信息就在销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上反映出来,并与纳税人申报的购进情况进行比对,以购进货物来测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日常监控。

  以“销”控税是指对上医保刷卡系统医德药零售门店,税务机关定期不定期对企业收款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机上销售情况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对,企业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不得低于收款机显示的月销售额。这一措施已追缴税款9万余元,并对小规模企业税款的核定、征收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依据。

  2、加强纳税主体的界定。首先针对纳税主体进行清理界定,对分支机构要求一律采取汇总方式申报纳税,总机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对下级机构购、销、存的有效监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切实控制下级机构进、销、存行为,保证其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准确。6户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申报后,总机构较去年同期的销售额上升了260万元,多缴纳增值税27万元。

  3、加强发票控管,实施以票控税。严格发票管理,将医药零售行业使用的发票纳入CTAIS管理,实行以票控税。同时,在医药超市和小规模药店加大发票宣传的力度,规范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医药行业发票缴销情况进行检查,从源头上控制发票的使用范围。通过以上措施,今年医药零售行业户均月发票使用量达到了98份,较去年同期提高了62%,通过以票控税查补税款7万余元,调高定税29户,年增加税额12万元。

  4、与医药零售行业的网络连接,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抓住目前医药行业正在实行GSP资格认证的有利契机,与医药行业的网络连接,要求企业的购销存软件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及时在税务机关备案,该局指定专人定期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有效地堵塞了企业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六、本案点评
  1.摸索出一条“以分析找线索,以评估促管理,以管理促收入”的新路子,并使基层税源管理人员对“以评估促管理”的认识,由概念性理解转变实际工作体会。

  2.堵塞了征管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通过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管理和监控,截止目前,该行业共入库增值税285万元,同比增长38%,增收113万元,入库所得税28万元,同比增长57%,增收16万元。

  3.平衡了行业税负,营造了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纳税评估,行业整体税负有所提高,有效平衡了医药公司之间,医药公司与个体户之间以及个体业户之间的税负,杜绝了税款征收核定的随意性,营造了公平竞争环境,得到了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理解和好评。

  4.理顺了医药行业税收管理秩序。通过对医药行业推行分类评估,加强了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了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的信息比对和分析,促进了医药行业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药品制造行业现状
目前,医药生产企业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推销自己的药品,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医药市场混乱不堪,药品营销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日趋严重。为了鼓励经销商多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市场营销费用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实际就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迟记收入、隐瞒收入。一些医药企业存货帐实严重不符。

为了保持药品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药品生产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以自行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业产品生产者数量多,分布面广,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给少数不法企业虚假抵扣进项税造成可乘之机。

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市场准入越来越高。GSP认证推行后,一些无法取得认证资格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与有GSP认证资格的企业相勾结的办法,相互都不入帐。无资格认证的企业销售产品不开发票也不入帐,而有资格认证的企业则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作原材料入帐,这样一来就逃过了药监部门的监管,也大量偷逃了国家税款。

二、涉及的相关税种及重点检查项目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可能涉及的国税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医药行业特点,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扣除费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普通发票的使用等是医药行业重点检查项目。

三、检查要点
做好检查前的情况收集、分析工作,听取情况介绍,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深入企业全面了解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进货销货渠道,使用原料等过程,做到重点突出、方向清楚、目标明确。同时还注重对企业的保管、供应、销售等部门的涉税资料进行调查、询问和了解,进一步印证存在的涉税问题。检查中需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是否货物已发出,而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帐不结转为“营业收入”;
“其他应付款”是否收取价外费用长期挂帐,价外费用应计而未计提销项税金;
“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是否将自制产品自用或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实物返利行为等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不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制造费用”是否有次品、废品、下角料等收入未申报纳税或直接冲减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营业外收入”是否有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运费收入,自接冲减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业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是否将购买的产品馈赠给业务单位,未计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原材料”、“辅助材料”科目,是否将退让的及原材料辅助材料,冲减直接材料成本,未计提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红字冲减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医药制造业多有退货、换货等业务发生,严格检查企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普通发票填开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依据是否齐备被符合相关规定。

进项税检查中主要核实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的行为,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用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是否有发生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等。

对于有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的医药生产企业,在检查时应从票据填开、入库登记、库存、资金流动、物流等方面重点核实收购行为的真伪。重点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核实其申报抵扣的当期购进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等,检查“三单一证”(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要特别注意核查广告费。制药企业广告费支出较大并且有单行扣除标准和方法,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划分标准分清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防止企业将超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挤入广告费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也要防止企业未发生业务宣传费而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扣除的现象。

四、案例
XX省玉鑫药业有限公司属于享受“先征返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制药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直接退售原材料黄芩34,435公斤,黄芪10,625公斤,合计金额356,410.27元,税额60,589.73元,已抵扣进项税额51,933.50元,已纳税8,656.23元,已退税8,656.23元。2005年购进人工牛黄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合计金额170,260.73元,税额28,944.32元,无抵扣进项税额,已纳税28,944.32元,已退税28,944.32元。2006年购进博洛回提取物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合计金额82,649.98元,税额14,050.50元,无抵扣进项税额,已纳税14,050.50元,已退税14,05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税款51,651.0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

XX省什邡市蜀康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购进的芦丁报废,金额1,666.67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83.33元,未做进项税转出。2006年1月产成品罗通定报废,含已抵扣原料金龟莲金额56,551.72元,税额7,351.72,未做进项税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公司应应补增值税7,635.05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