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投入产出,找出企业虚增进项环节

来源:纳税筹划网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分析投入产出,找出企业虚增进项环节   企业基本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某选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6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是用外购的磁铁矿生产精矿粉。   评估数据采集   (一...
分析投入产出,找出企业虚增进项环节


 

  企业基本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某选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6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是用外购的磁铁矿生产精矿粉。

  评估数据采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评估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和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了数据信息:

  1.税负情况。2005年销售收入为2944万元,缴纳增值税27.57万元,税负为0.936%.

  2.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该公司2005年取得77组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73.8万元(购进金额为738万元)。

  3.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该公司2005年取得77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9.16万元(运费金额为702.34万元)。

  (二)外部数据采集一是评估人员对选矿行业的一般性生产过程、生产原理、生产工艺进行了了解,掌握、分析行业特点。二是设计行业参考指标。由评估人员选择2户生产经营正规,财务核算健全的选矿企业,对其《产品成本表》所列的原矿、钢球、衬板、电力等产品成本项目进行了对比测算,确定了磁铁矿、钢球、衬板的投入产出比、电耗和公路运费等样板指标值。三是进行补充申报。由评估人员编制《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表》和《产品成本申报表》,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2005年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补充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品生产及销售、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耗用、耗电及运费等32个项目。

  案头分析

  通过对上述数据进一步对照比较分析,确认该公司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疑点:(一)税负对比疑点分析该公司2005年增值税税负为0.936%,全国行业参照税负为5.3%.远远低于全国该行业参照税负水平。

  2005年税负差异率=(企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标准负担率)÷行业税收标准负担率×100%=(0.936%-5.3%)÷5.3%×100%=-82.34%

  该公司增值税税负远远背离全国行业参照税负,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一)钢球投入产出疑点分析

  1.用辅助材料钢球投入产出法分析:2005年精矿粉产品数量=申报耗用辅助材料÷单位产品耗用辅助材料定额=2322.57吨×1000÷3.749千克/吨=619517吨

  2.用原材料磁铁矿投入产出法分析:2005年精矿粉产品数量=2005年申报耗用原材料÷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226968.35吨÷2.904吨/吨=78157吨

  3.用电耗测算法分析:2005年精矿粉产品数量=2005年申报生产电耗量÷单位产品电耗定额=8504456千瓦时÷107.63千瓦时/吨=79016吨

  根据上述分析方法发现,用原材料磁铁矿投入产出法和电耗测算法得出的2005年精矿粉产品数量与该公司全年申报的产量78310吨相近,说明该公司申报的产量较为真实,不应存在隐瞒产品产量的可能;而用辅助材料钢球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2005年精矿粉产品数量与申报产量相差541207吨,说明该公司可能存在利用辅助材料钢球虚列成本的问题,即虚列多耗用钢球量=2005年申报耗用辅助材料-单位产品耗用辅助材料定额×全年产品产量÷1000=2322.57吨-3.749千克/吨×78310吨÷1000=2029吨。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耗用的钢球是使用77组废旧物资发票(经了解该废旧物资发票是从某地废旧物资公司购进的2111.6吨废钢球与前述的多耗用钢球2029吨相近似)来列支成本的,并同时抵扣进项税额65.92万元。由于选矿行业主要设备之一球磨机所需使用的钢球必需满足一定的规格和材质要求,从其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分析,该行业不应该存在利用废钢球这种废旧物资进行生产耗用的可能性。再从收废的角度看,废旧物资企业收购如此大量废钢球且销售单价在2800元/吨左右(远远超过当时销售废钢铁的价格)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因此该公司可能存在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和虚列钢球成本的问题。

  (二)运输费用抵扣和列支疑点分析

  该公司2005年运输费用为702万元,销售收入为2944万元,运输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过高达23.85%,运费明显偏高。

  由于该公司的原料供应商为鞍山某矿业公司,二者毗邻,购货运费应极少,可忽略不计。通过金税稽核系统查询该公司销售地大多为江苏、河北、天津等外地企业且距离较远,但其2005年精矿粉平均销售单价为575.47元/吨,与鞍山当时产地价格也基本吻合。该公司销货平均运费=销货运费÷销售量=7023367÷51164=137.27元/吨,则其实际平均销售单价仅为575.47-137.27=438.2元/吨,与鞍山当时产地销售价格550元/吨~600元/吨背离很远。评估人员通过对2006年该公司运费的计算评估,其产品单位平均销售运费仅为15.35元/吨,这也为其虚列运费成本又一次提供了佐证。同时,2005年鞍山精矿粉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许多购货商皆持货币登门求购,选矿行业不应该存在如此大的销货运输费用。

  因此该公司可能存在使用运费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和虚列运费的问题。

  约谈及自查结果

  评估小组对该公司经营者和会计进行了约谈,让被约谈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说明解释。该公司提出了2005年末存在27146吨库存产品解释税负偏低的疑点;提出了列支耗用的钢球是废钢球,耐磨性差,起到提高精矿粉品位的作用,并称其取得的载有废钢球的废旧物资发票是真实的,来解释耗用大量钢球的疑点;提出了2005年企业开办初期,为占领江苏、天津等南方市场份额、求得生存而牺牲了一大块利益,由自己承担长途陆路运费,来解释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的疑点。评估人员用大量数据和事实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对该公司的解释进行了剖析和论证,并提出将采取外调的方式来核实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过两个多小时约谈、辩论,被约谈人当场表示将就疑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经该公司自查,承认有5笔运输费用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虚增成本的问题,实际上由购买方通过营口港向南方运输精矿粉并承担运费,其自身仅承担短途少量的运费,共虚抵进项税额39.69万元、虚增成本527万元。承认其废钢球不属废旧物资,也不能抵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将73.8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已计入成本中的336.7万元也作了调减处理。

  评估约谈效果

  该公司在约谈后经过自查,积极主动补缴入库税款414.31万元,其中增值税113.49万元,所得税294.94万元,滞纳金5.88万元;自查补税后2005年增值税税负提高到4.79%.

  (本案例由辽宁省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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