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省地税网 作者:合肥国税网 人气: 时间:2008-11-14
摘要:个体户纳税评估 一、基本情况 王杰,税务登记证号码610424881038555;经营范围:钢材,经营地点:武陵市南环路建材市场。该户从2004年10月以来,一直从事钢材零售。 我所为了核实该户税负情况,对该户进行了日常纳税评估。 二.审核分析,确定疑点...

个体户纳税评估


一、基本情况
     王杰,税务登记证号码610424881038555;经营范围:钢材,经营地点:武陵市南环路建材市场。该户从2004年10月以来,一直从事钢材零售。
我所为了核实该户税负情况,对该户进行了日常纳税评估。
二.审核分析,确定疑点
   该户2007年自报营业收入7000元,按照2%负担率计算该户个人所得税:7000×2%=140元;城建税:7000×4%×5%=14元;教育费附加:7000×4%×3%=5.4元;水利基金7000×0.08%=5.6元,合计应缴地方各税及附加165元。参照同地段、同规模、同行业业户税负235.2元标准,该户定税明显偏低,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也显得偏低。
三、税务约谈
    我所评估人员在9月4日向该业户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王杰9月9日到我所,对上述评估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王杰对营业额偏低的问题解释是:自己一直经营旧材,每吨旧材仅3900元,而新材每吨4500元,旧材价格明显低于新材;今年以来,受金融风暴影响,钢材价格大幅下跌,购销价倒挂。
四、实地调查
     我所派马小飞、倪军前去建材市场调查,王杰所说情况基本真实。该户确实经营旧材,旧材的零售价已从高峰期的5400元回落到3900元左右。由于该业户的帐务是流水帐,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收入、费用情况,更无法核实其应税所得额。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35条规定,对帐务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从调查得知,业户每月房租500元,水电费月均160元,工商费及杂费每月100元。武陵市职工平均工资600元,夫妻两人共1200元。各种费用合计1960元。按照旧钢材毛利率20%倒算,该业户的营业额应为:1960÷20%=98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9800×2%=196元;应纳城建税:9800×4%×5%=19.6元;应交教育费附加:9800×4%×2%=7.84元;应交水利基金:9800×0.08%=7.84元。合计应缴地方各税及附加235.2元
五、评定处理

   王杰表示出现上述错误,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全面,将立即改正错误,补缴2008年因定税偏低少缴的税款,同时今后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
六、评估启示
      1、评估人员一定要认真研究纳税人的有关申报资料,针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2、实施纳税评估,必须有认真严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实地调查业户经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3、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及时将税收政策送达纳税人,提高业户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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