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25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条款废止]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条款废止]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

  对属于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四十六条 [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减免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土地原状的;

  (二)损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

  (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恢复土地原状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退税的有关程序性要求按照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

  (一)未纳税的风险

  1.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2.虚报免税未纳税;

  3.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4.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二)延迟纳税的风险

  1.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2.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三)少纳税的风险

  1.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2.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3.虚报减税少纳税;

  4.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5.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四)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五)退税的风险

  1.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2.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3.虚假申报退税;

  4.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省地税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1月19日印发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1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一是进一步规范管理。《规程》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梳理现行政策和征管规定,使各级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更加全面、清晰、一致地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要求和征管措施,促进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二是进一步加强征管。《规程》明确了耕地占用税不征税管理要求、预征要求、减免税管理方式、复垦退税认定标准等内容,修订了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完善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机制。

  三是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程》突出信息管税要求,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炼了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促使各地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积极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四是进一步指导部门协作。《规程》确立了部门协作在耕地占用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基本框架,从涉税信息交换,“先税后证”控管,“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利用,以及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方面,指导各地积极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