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2]94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1
摘要: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2〕94号               2022-08-01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期限

  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及时进行信息系统维护,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环节和操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缓缴政策,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强化调度分析。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医保、税务部门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分别报送至省医保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妥善处理缓缴期满后单位缴费补缴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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