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调整为1 主表2 附表,较之前减少了1 张附表,即《附列资料(四)》不再填报,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主表为满足营改增后申报需要,调整较


(七)第4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八)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七)第14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政策链接】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 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节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本期扣除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9 10 11(11≤9+10之和,且11≤13) 12=9+10-11
       
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本期扣除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13 14=11 15=13-14 16=15÷1.05
       

(二)主要变化

将表中“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的文字表述,分别修改为“服务扣除额计算”“计税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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