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2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2月1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规定,明确取消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1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取消了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两项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发布后,亟待修改相关规定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

  2007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取消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并明确了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该通知要求提供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而科技部已取消了对该项目的认定工作,同时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双创”新动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基于以上考虑,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办理时间和备案材料要求等问题,旨在全面落实取消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纳税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1.明确了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和时间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简化了备案材料要求

  备案时仅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不再需要提供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明确了“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1.明确了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和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或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2.明确了备案材料要求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行权、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时,需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三)明确了“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三、施行时间和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关于“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的规定和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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