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财会监督大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失信惩戒力度也随之加大。 近日,财政部公开《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明确了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及相应惩戒措施,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数据,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约39万人。上述财政部令第116号将影响着注册会计师这一群体。该《办法》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震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无证经营、网络兜售审计报告、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加大注册会计师失信惩戒力度,其中一个举措正是出台上述财政部令第116号。 早在2021年国家就要求出台上述财政部令第116号,2022年底财政部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直至近日上述财政部令第116号正式出台。 财政部令第116号一大关键,是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八大情形,比如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不难发现,上述列入失信范围情形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这确保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财政部令第116号还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依法提出异议、上诉等权利,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权力滥用。 被列入上述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仅会被省级以上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还会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处以三大管理措施,分别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财政部令第116号按照“宽严相济”原则,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的注册会计师,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等,可申请提前移出上述名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门要对照财政部令第116号相关规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和适用条件,审慎准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认定和采取惩戒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用好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重塑。 “财政部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掌握财政部令第116号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持续完善,提升效果。”该负责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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