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4]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0-31
摘要: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标准技术体系、生产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要求,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过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十一)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深入推进建筑产业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加快推广信息技术领域最新成果,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虚拟仿真技术、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商务电子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

  (十二)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按照我省“三个国际化”的战略部署,提高建筑行业企业、市场和人才的国际化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鼓励建筑行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水平。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并购国外先进建筑行业企业,整合国际相关要素资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省内大型成套设备、建材、国际物流等建筑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通过“千人计划”“双创计划”“333工程”等,引进和培养一批建筑产业现代化高端人才。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开展多层次建筑产业现代化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建立有利于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三、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拓展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和成品住房。优化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标准设计、创意设计项目,列入省级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省级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以及协同创新中心享受省科技扶持资金补贴。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参照省级规模骨干工业企业政策予以财政奖励。获得“鲁班奖”“扬子杯”的项目,纳入省级质量奖奖补范围。对主导制定国家级或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企业,鼓励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技能人才实训园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产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将符合现代化生产条件的建筑及住宅部品研发生产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境外市场,享受相关免抵税收政策。积极研究落实建筑产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成品住房且属于首套住房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修订全省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将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扩大至全省,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主要用于治理工地扬尘,对装配式施工建造项目核定相应的达标削减系数。装配式复合节能墙体符合现行要求的,对征收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即征即退。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可参照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项目政策,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将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园区)纳入省重点产业示范园区范围,享受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优质诚信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各地可施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对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名录的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资本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融资担保。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七)提供用地支持。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用地保障,对列入省级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各地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

  (十八)提供行政许可支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建筑行业企业发展环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具体奖励事项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十九)加强行业引导。将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人居环境奖”“优秀管理城市”评选的重要考核内容。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项目。在建设领域企业综合实力排序中,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建立并定期发布《江苏省建筑产业优质诚信企业名录》,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

  四、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十一)强化技术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由管理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负责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在试点示范阶段,负责对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并为施工图审查提供参考。

  (二十二)强化示范引导。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建筑强市、人居环境城市、绿色建筑示范市和优秀管理城市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各地要有计划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类新建项目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普及应用。

  (二十三)强化社会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让公众更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通过举办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系列年度博览会,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企业。

  (二十四)强化监测评价。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衡量各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监测评价,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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