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10]5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1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0]52号      2010-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如下: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别墅类高档商品房项目必须据实办理清算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