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1]407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05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财政部、教育部决定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教[2011]407号      2011-9-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全文废止。
​​​​​​​  2、依据财教[2015]222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财政部、教育部决定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

  为做好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财政部、教育部决定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依托当地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主要对拟增设附属幼儿园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富余校舍进行功能改造,配备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办园需要。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结合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适龄人口规模和入园需求,合理确定区域布局规划和增设数量,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二)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增设附属幼儿园时,要因地制宜,围绕满足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防灾等基本需要,进行必要改造,购置必需保教设备和生活设施,勤俭办园。

  (三)明确责任,地方为主。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工作由省级统筹规划,市县承担主体责任,以县为主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给予一定专项补助。

  (四)相对独立,规范管理。农村小学或教学点附属幼儿园的园舍、人员、财务、管理相对独立。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防止“小学化”倾向。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

  1.当地受人口、交通、经济等因素影响,不具备独立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条件,尚无幼儿园;

  2.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有建园需求;

  3.是当地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公办小学或教学点;

  4.学校有闲置校舍和活动场地,不挤占义务教育资源;

  5.优先支持服务半径内适龄幼儿较多,闲置校舍能满足小、中、大3个年龄段基本办园条件,班额不少于20人的学校。

  四、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按照每班5万元的标准对拟增设的附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保教设施、玩教具以及卫生消毒生活设施设备等。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规划。各省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按项目遴选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学校,制定三年总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各地制定的规划中必须包括项目学校确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分校改造任务、投入资金总额、资金筹措方案、具体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到一县一规划、一校一方案。切忌不考虑幼儿生源盲目改扩建,以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

  (二)申报程序。各县编制的规划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省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县上报的规划,抓紧制定本省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统一填报相关表格(附表),并于2011年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为便于各地尽快启动此项工作,中央财政今年暂按一定标准测算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地按预算控制数编制2011年度实施计划。

  (三)项目实施。各地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负担资金,分校落实扶持措施,做好园舍、场地的改造以及设施、师资的配备工作,不得超标准设置附属幼儿园。附属幼儿园设立后,各县级教育部门负责逐园评估验收;省级教育部门要组织专家逐县进行评估验收。

  六、管理监督

  (一)严格管理,保证质量。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审定的年度计划执行,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玩教具、保教及卫生消毒生活设施配备要符合安全、环保、实用的标准,并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动态监控,加强监督。各地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要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告中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附属幼儿园建设情况等。各地对财政资金确定支持的学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媒体、广场告示等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学校服务半径内的村、组公示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效果,宣传政策,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学校或教学点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教育部门对申报信息负审核责任,对规划涉及的师资配备、幼儿园管理等负落实责任。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资金落实负责,对资金使用负监管责任。因弄虚作假、虚报信息,不落实资金或相关配套措施,导致附属幼儿园难以建立或资源浪费的,追溯部门及经办人责任。

  税 屋附件: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增设附属幼儿园申报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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