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黄时光 人气: 时间:2021-10-18
摘要: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本溢价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本溢价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超出票面价格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以及国税函[1998]289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属于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本人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通俗的说,就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了吗?那这两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显然是没有。二者都是用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注册资本)的金额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如需纳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也应该一致。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那么资本溢价收入转增注册资本,也不应该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否则对于同类性质的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性及税务处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其次,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第三项规定:“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虽然我国《公司法》出台并不断修订更新,对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确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作为历史遗留产物,原法规约定的股份制企业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异,已没有太大意义。而重要的是,从1998年时点来看,虽然当时公司法已经明确约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国税总局的文件继续使用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从其立法精神出发,股份制企业应宽泛地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所得。换一句话说,就是投资人是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不属于股息、红利。那投资人是个人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属于股息、红利吗?假如说是,那这种说法,无论是于法于理,还是逻辑上,都很难自圆其说。

其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应判断该资本公积是否具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性质。结论是很明显的,无论是股份制企业还是非股份制企业,只要是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均不属于税后利润性质,而应是资本性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10月的解析——

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税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相关文件表述不是很严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在现行税收政策基础上,结合立法原则、会计准则和具体实例,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

1、现行政策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文件是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最明确的表述,也就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属于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但是这样理解真的合适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4002资本公积: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也就是说,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是等同的,而其他资本公积是除了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属于一级会计科目,“其他资本积”和“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二级会计科目,这几个词语都属于会计专业术语,而不是税务专业术语,对会计专业术语的理解,应该是《企业会计准则》更有发言权。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进一步说明。

例:某公司股东A、B各投入100万元组建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后,股东C投入16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60万元为资本溢价。公司实收资本合计3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60万元,之后,公司将资本溢价6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分析这60万元是否缴纳个税?

转增资本前,股东A、B、C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这60万元,股东A、B、C各自享有20万元,也就是说,转增资本后,A、B、C的实收资本分别增加到120万元。首先来看C,C总共投入160万元,却只享有120万元的资本,让C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适,A和B都投入100万元,也享有120万元的资本,貌似增加了,但是增加的20万元是哪里来的,并不是公司的利润形成的,而是从C那里得来的,实际上还是属于股东的投资,只是在股东之间转换(不是转让)了一下。三位股东总共投资了360万元,实际注册资本也是360万元,并没有增加。对于A和B,即使要交个人所得税,也要等到A或B将股权转让后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这里重点说一下股东C, C总共投入160万元,却只享有120万元的资本,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还减少了,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说,C都不具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所以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推翻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理基础。

2、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通俗的说,就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就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了吗?那这两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显然是没有。二者都是用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注册资本)的金额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如需纳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也应该一致。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那么资本溢价收入转增注册资本,也不应该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否则对于同类性质的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性及税务处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3、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所得。换一句话说,就是投资人是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不属于股息、红利。那投资人是个人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属于股息、红利吗?假如说是,那这种说法,无论是于法于理,还是逻辑上,都很难自圆其说。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无论从具体实例、会计准则还是立法原则,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和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致,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正和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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