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汇编

来源:人民法院 作者:人民法院 人气: 时间:2016-01-08
摘要:目录 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

    案例7

     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公诉。福州中院于1998年11月6日及2000年4月11日两次作出有罪判决。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福州中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提起再审。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判决:一、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黄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黄兴于当日被释放。其后,黄兴以再审无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二)处理结果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黄兴就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多次进行协商,通过协商,黄兴对国家赔偿的法定性、抚慰性表示理解与认同,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协调过程中进行的赔礼道歉,亦表示接受。为此,双方依法达成赔偿协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数罪并罚中个罪被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例8

     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滕德刚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后在四平监狱服刑。1999年12月30日,滕德刚与吴占海、刘显新、孟凡友(均为服刑人员)四人被临时安排组成一个相互监督的互包组,在该监区内的水泥生产加工场地做推煤工作。其间,滕德刚等三人与吴占海因发生口角。后四人擅离岗位到主控室休息。当日5时左右,吴占海趁滕德刚等三人熟睡之机,拿起室内砸煤用的铁钎,向滕德刚等三人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发现三人没有反应后,认为三人已死亡,遂从该二楼窗外铁梯爬到楼顶欲跳楼自杀。当日5时许,三人被发现受伤,,四平监狱管教员及其他监狱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后,组织对伤员进行了救治,并于当日22时45分,将吴占海抓获。滕德刚后经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软化灶形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属七级伤残;颅脑缺损160平方厘米,属九级伤残。修复颅骨费用约5,620元至21,000元之间属合理。后吴占海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二)处理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四平监狱劳动现场存在安全问题,监狱干警监管措施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确定四平监狱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不作为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四平监狱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中滕德刚所受伤害系吴占海直接造成,另滕德刚在受伤前亦随同其他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推煤岗位,其自身亦有一定违规之处,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由四平监狱承担30%的监管不作为责任。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赔偿请求人滕德刚支付国家赔偿款总计人民币136519.11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监狱管理机关对其看管的服刑人员,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如其怠于行使该职责,造成服刑人员的损害,即使损害系其他服刑人员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监狱管理机关亦应就其不作为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结合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