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保险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3
摘要:一、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哪些? 答: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  (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3)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限在—年以上。

十、哪些个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 (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办理参加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十一、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
答:个人参保者可以在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选择确定当年7月至次年 6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目前,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下岗、失业职工凭有效的下岗、失业证执行17%的缴费费率,今后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十二、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
答:1、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失业金期满60日内,可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2、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全年在1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

十三、个人参保者如何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登记后,于次月1日至23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合肥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徽商银行营业部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各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金额须与参保个人向劳动部门申报审核的缴费金额相一致。

十四、个人参保者如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按年预缴。本人上期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期满时需及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再次申报,续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若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的,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十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计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六、个人参保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在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

十七、个人参保者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者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按《关于贯彻皖政办 [2002]30号、合政办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2号)有关规定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7%)。

十八、个人参保者退休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个人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九、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个人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个人参保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l、个人参保者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2、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3、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二十一、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个人参保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3、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