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广宣费怎么扣除才有利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18
摘要: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关联企业的广宣费怎么扣除才有利

  前言

  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拉开帷幕了,A企业的会计小王向小必咨询了一个关于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现在咱们就跟随小必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背景

  A企业和B企业为关联企业,2021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2021年签订的广宣费协议发生额为600万元,B企业收入为5000万元,签订的广宣费协议发生额为700万元;A、B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均为销售收入的15%。A与B会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分摊比例暂未确定。

  那么A和B应该如何计算广告与宣传费的扣除呢?怎样尽可能地合理利用上发生的广宣费呢?

  案例分析

  首先咱们来看看,关于广宣费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摊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A、B之间,无论如何确定分摊协议的比例,A、B对于A企业发生的600万元广宣费,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金额只有3000×15%=450万元。

  我们来做一个假设:

  若签订的广宣费分摊协议确定A企业分摊350万元,B企业分摊250万元,那么根据规定,最后A企业分摊的350万元可以全部税前扣除,B企业分摊的250万元只有100万元(=450-350)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100万元不计入B企业自身的广宣费扣除限额。也就是说,B企业的广宣费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自身发生的700万元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从A企业分摊的250万元中的100万元也可以税前扣除。

  从上述的计算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用该广宣费分摊政策对可扣除的广宣费总额并没有影响。

  那么针对这一政策,我们可以运用到什么场景中呢?

  案例拓展

  我们如何签订广宣费的分摊协议,才能更好地利用广宣费的实际发生额呢?

  小必建议,A、B企业中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一方,可以在有合理分摊依据的情况下,尽可能作为广宣费分摊协议中多分摊的一方,这样能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上利用广宣费用的发生。

  回到前述例子,若在不计算广宣费时,B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为负,而A企业有着较高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B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宣费450万元,在有合理的分摊依据的情况下,尽量多分摊给A企业,这样就能达到税前扣除费用的合理利用。

  另外,若在集团内部,多家企业会与同样的广告商发生广宣费,那么我们可以运用此政策规定,来对不同企业进行合理组合,达到优化使用广宣费的效果。如将收入较高,但广宣费发生较少的企业与收入较低,但广宣费发生较多的企业组合在一起,由收入较高的一方来签订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再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这样就不会发生收入较高企业对于广宣费限额的浪费,有效且合理地对广宣费进行税前扣除。

  我们再次回到前面的案例,倘若A、B企业发生的广宣费的总额仍为1300万元,但现在以A企业为主体签订550万元的广告费协议,以B企业为主体签订750万元的广告费协议。那么此时A、B一共可以扣除的广宣费为:3000×15%+5000×15%=1200万元;较之前:3000×15%+700=1150万元,可以多扣除50万元的广宣费。从这一个例子来看,这项政策对于广宣费的税前扣除合理利用的确有着显著的效果。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必信天诚·肖蓓



  2012年11月的解析——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该规定如何理解?

  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来源: 税务报   作者:董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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