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入一部3万元的二手汽车(使用已超过8年),评估公司给予的评估价为5万元,我公司是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依据还是应以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还能不能提取折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二手汽车若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二手车的成本按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等确定,而不是按评估价确定。应按购入二手车使用情况等合理确认其使用寿命并计提折旧,折旧应从增加二手车的次月起计提。 账务处理如下: 2、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购入二手车若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二手车的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该二手车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的入账成本无差异。二手车应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购入的二手车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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