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1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12
摘要: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164号         2016-12-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便利交易,推动我省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二手车流通主体

  (一)支持二手车流通主体发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二手车交易发展水平,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在用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重视培育二手车交易产业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等流通主体经营服务能力。加强二手车网上交易管理,鼓励实体二手车市场主体开发网上交易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高二手车流通主体管理服务水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推进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环境。严禁各地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省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省内二手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迁入手续。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规定,省外二手车须符合国五标准才能迁入省内。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在全省范围内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二手车交易管理服务。制定全省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鼓励各地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保险和交通违法处理等一站式服务,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便利。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销售发票及相关资料,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积极探索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进二手车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督促二手车经营主体全面准确采集二手车信息,建立覆盖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系统,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各地商务部门要联合公安、环保等部门探索建立车辆黑名单数据库,定期更新国家、省明令淘汰的车辆信息,禁止其流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场内二手车经营户信用分类评价体系,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鼓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与场内经营户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先行赔付制度。支持二手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加强市场监管,探索建立二手车销售谁开发票谁负责等诚信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政策支持

  (一)支持二手车流通主体提升发展能力。各地要通过规划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一定区域内集中交易、规模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化经营,建设一批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优势,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大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培育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可在不低于30%前提下,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完善二手车保险办理流程,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牵头)

  (三)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配合公安部门在车辆提档过户时对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不断优化二手车市场发展环境,努力推动全省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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